# 中共中央转发中南局关于禁止乱捕乱押的通报   (各中央局、分局:)   中南局五月五日禁止乱捕乱押的通报转给你们,望你们注意是否有同样现象发生,如有,应即迅速禁止。   据报各地公安局拘押犯人甚多,湖南某些县份竟达一千二百余人之多。房小粮缺,无人看管,连续发生死亡逃跑事件。一个县押一千二百人,这在历史上都是少有的。很明显的这是区乡乱抓乱捕,而县府则乱收乱押的结果。从此可以看出该县的政策领导是有问题的,同时司法工作未建立,案件无人负责也是原因之一。自我进入新区以来,中南局及各省委对乱打乱杀偏向曾用极大的力量多次做过纠正,现在看来,除极少数地区与少数干部仍在乱打乱杀以外,一般已经停止和防止了。但存在着变相肉刑,特别是乱捕乱押尚未被注意克服。各省委、地委除据中南局指示继续认真纠正变相肉刑外,着重提出克服乱捕乱押现象。首先认真从思想上教育干部乱扣乱捕如乱打乱杀一样,都会发展干部命令主义作风,丧失人心,孤立自己,帮助敌人。假定所捕者皆系该捕,也会因此而增加教育感化被捕分子的困难,促成他们对人民政权的不满与对抗,引起人民的怀疑与反感,绝不能轻视。同样,有少数反动分子、破坏分子是非捕不可的,不捕是错误的,但既捕之后,必须结合群众调查研究,进行处理,而不能搁置不理,愈押愈多,陷于被动。大部分敌匪胁从分子,应使用集训形式,而不应用捕押办法。至于其减租征粮工作中拖交欠租公粮公债的分子,一般经过县区传讯即可解决,不应逮捕。多捕更容易形成普遍抵抗逃亡,产生困难。为此规定:   (一)各省必须规定一个限期,责令各县组织清理委员会,将现有监狱人犯普遍清理一次,该放的即时释放,该杀的收集群众意见及犯罪证据,报请省府批示处理,确实该处徒刑者严密监押。   (二)除现行犯外,在村工作干部、军队工作队及乡村政府人员无捕人权。逮捕人犯必须区公所批准,并即报县,不得隐匿不报,不得随意捕送。错送者,县公安机关须即审查释放,不得随意收押,并给错捕者以应得处分,不得姑息。   (三)严禁在看管期内施行肉刑虐待犯人,违犯者经人民检察机关检举上告后,应依法处分之。   (四)各县司法科及监所应调派干部建立组织,进行司法工作,把司法工作看为可有可无是错误的,司法工作的建立,予大家以有法可守,是巩固人民胜利的重要工作。   (五)各地原有监狱与看守所须一律移交公安司法部门接管,以便管押犯人。部队机关占用监所者,立即退出,纠正干部住监狱,犯人住旅馆的奇怪现象。监所破坏者应加修理,已毁者应重建。囚粮应按规定数量发给,不得克扣。    中南局辰 微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