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转发陈叔通对征粮工作意见的电报   (华东局并告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华南分局并报毛主席:)   陈叔通〔1〕向中央统战部谈话记录〔2〕,特转给你们。陈所说政府对他家征粮之事,如系属实,那是很不对的,必须加以改正。以前关于柳亚子〔3〕家庭征粮事,已有电报给你们,后来中央又为土改征粮问题向你们及各地作过一般的建议,但似乎都未引起你们充分的注意,未采取实际的办法去停止与纠正征粮工作的缺点。对地主征粮应比农民重一些,但不能将地主所收之租谷全部征完,必须留一部分给地主,如此,推迟土改时间,才有理由,才可能推迟下去,否则,地主暂时保留土地,我们推迟土改时间,毫无实际意义。如果地主将所收租谷全部交给政府,还不够,或者农民完全不交租给地主,政府还要向地主征粮,而且所征数目甚大,那是更加不对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这样作的。如果不加以纠正,我们在政治上就要陷于被动,特别对民主人士的家庭这样作,而不加以纠正,更要陷于被动。有人说:这样逼出地主一些浮财来也很好。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地主的浮财,可用公债及其他办法来吸收一部分,或者明令征收地主浮财亦较为有理,而用征粮办法来逼出地主浮财,则首先暴露我们弱点,把自己放在被攻击的地位,是不能采用的。因此,我们认为你们必须迅速采取办法,停止和纠正这些缺点。不论农民和地主凡已将所收粮食不是卖掉,而是全部交给政府者,不应再令其交粮,并应尽可能留给一部分吃粮或退还一部。农民全部不交租给地主者不应向地主征粮,而应向农民征粮。其他办法,前已有所建议,望斟酌采用施行。我们认为应即采用这些办法,才能保持我们在新区所定农村政策的一定步骤,否则,实际上就要紊乱我们的农村政策的步骤,而引起严重的不良结果。只有我们的政策是实际上行得通的,没有畸重畸轻的毛病,粮征任务才可能完成。不能说纠正以上这些缺点,就不能完成征粮任务,因为我们征粮总数只在粮食总收获量的百分〔之〕十五左右。你们的意见如何,望即电告。对陈叔通家庭征粮事望即妥善处理,并在处理后报告我们。    中央一月廿九日   根据刘少奇手稿刊印。   注释   〔1〕陈叔通,当时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2〕陈叔通谈话记录的主要内容是:他家在杭州泗乡及太平门外一带,祖遗稻田三百余亩,共有五房,尚未分家,地契上仍列五户。他最长,其下仅存一弟,余者均为妇孺。现在南方都在实行减租减息,平均每亩地租减为一斗,地主的农业税则按其地契上的田亩数缴纳。此外,尚须按农业税的递增加缴累进税。地主应缴的农业税多不经地主之手,而由其佃户在应缴的地租中代为缴付,不敷之数,则由地主负担。某些佃户为了少缴公粮及地租,少报自己耕种的田亩数,以减轻自己的负担。而有关部门对佃户自报的田亩数多不调查追究,这对地主是不公平的,地主不胜负担。最近陈收到来自家中的电报说:今年秋季除去佃户将地租缴纳后,尚须缴纳农业税二百担米,此数若按大米计算,约折合人民币四千万元(人民币旧币,旧币一万元折合一九五五年三月一日发行的新版人民币一元。下同)。此数大约是按一户计算的,故累进税甚大。但地契上分为五户,应分五户负担,则总额可不到此数。当地责成陈一人负担,便可多收累进税。陈说当地催迫甚急,已将其家中看门的抓去看押。他表示,此税必须缴纳,但四千万大数,一时很难缴出,拟将家藏之陶器数件呈送政府,不要收购费,但请豁免其家中之每年两季应缴之农业税直至土改时为止。土改时亦不必分给其家土地。陈还说,南方地主多希望政府早日土改,以免在收不着地租的情况下,尚须缴纳一年两季甚高的农业税。目前在农民方面,公粮的负担亦颇大,早日实行土改对农民也有好处。   〔3〕柳亚子,当时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