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新闻办法的规定   最近某些报纸公布破获特务案件,未经负责同志审阅,亦未经上级批准。为了避免漏洞,有效地打击敌人,关于公安新闻的发布,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布新闻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是所有的案件均可发布,也不是凡发布的案件都须发布全部内容,要选择已经全部结案并无其他牵涉的可资教育群众的案件,慎重地考虑发布的内容与时间。这样既可收教育群众之效,又不致暴露秘密。   (二)凡涉及民主党派中反动分子,帝国主义的间谍(前者涉及统一战线问题,后者涉及国际关系并与整个国际形势发展有关),以及其他带全国性的政治案件必须报告中央公安部,经批准后始能发布。   (三)凡大行政区发布政治案件,内容有涉及其他行政区者,亦应报经中央公安部批准。   (四)凡大行政区以内涉及所属省市之间有关的政治案件,应由大行政区公安部审查批准。   (五)中央各直属省、市发布有涉及其他省市或大行政区者,应报经中央公安部批准。   (六)各地所有发布的案件,均应事先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同志审查,其重要者,并应经同级党委审查批准,除须报经中央批准者依上规定外,其属自行审查发布的重大案件,均应报中央公安部备案。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