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夏征暂缓征收的布告   鉴于郊区灾情,为了照顾农民生产上的困难,决定今年夏征暂不征收,展缓至秋收后与秋征合并征收,务希全郊区农民,努力生产,勤俭节约,争取秋冬丰收。   此布!    市长 陈毅; 副市长 潘汉年 盛丕华一九五○年七月七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理地主富农抽地问题的布告 ## 1950.07.07;府秘三字第二十三号   查本府为适应郊区农民的迫切要求,曾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九四九年四月廿五日约法八章布告第七条之规定,并采纳中共中央华东局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五日所公布的‘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草案)’,训令郊区行政办事处在一九四九年秋收之后,按照该暂行条例实行减租,以期团结郊区全体劳动农民,减轻封建剥削,初步改善农民生活,俾利于恢复和发展郊区的农业生产,并为今后实行土地改革准备条件。   近据本府郊区行政办事处调查报告,发现去年未按法实行减租者颇多,最近又有业主抽地现象发生,致影响农民生产情绪,本府为坚决贯彻减租政策,并按照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抽地问题,特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本年四月廿七日民字第一号布告所公布的‘华东新解放区减租条例’,作如下规定:   一、凡去年未实行减租的乡村,应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布之‘华东新解放区农村减租条例’实行减租。凡已减租者,亦应山区人民政府协同农民协会根据此条例普查一次。务须切实贯彻。   二、华东新解放区农村减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减租以后,应确实保障佃权。地主不得收回土地转租、出典、或出卖。其因生活困难而需收回土地自种者,亦应由业佃变方协议,照顾原佃生活,经农民协会及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始得退佃一部。凡契约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其永佃权仍继续有效’。关于地主、富农抽地事件,应根据此项原则办理。对于劳动人民置有少量土地出租,现因失业或其他困难而需抽地自种者,应山农会及区政府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处。如因佃方在减租后不交租,或减租过多,或与减租条例不合致业主抽地者,应责成佃方交租,业佃双方进行协议,重订合同。以上规定仰郊区之业佃双方及各级政府,农协一体遵照。此布    市长 陈毅; 副市长 潘汉年 盛丕华一九五○年七月七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