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 ## (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政务院第四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   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共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为使高等教育更有效地为国家建设服务,并简化行政手续,以利学校工作的进行,特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关系作如下的决定: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以下同)均负有领导的责任,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以下简称大行政区教育部)均有根据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领导本区高等学校的责任。   一、凡中央教育部所颁布的关于全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与制度,高等学校法规,关于教育原则方面的指示,以及对于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或停办,大学校长、专门学院院长及专科学校校长的任免,教师学生的待遇,经费开支的标准等决定,全国高等学校均应执行。某一地区、某一学校得因特殊情况作因时因地制宜的决定,但须事先经大行政区教育部建议或审查,报请中央教育部核准。   二、中央教育部为及时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得指定某一学校直接向部作专门报告。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对本区高等学校亦有同样职权。   三、在全国高等教育建设计划未经中央教育部统一制定以前,在全国高等教育经费未由中央教育部统一分配以前, 各大行政区高等教育建设计划及高等教育经费分配计划,由各大行政区教育部负责制订报请中央教育部批准施行。   (二)华北区内高等学校,除已交由省政府领导者外,由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其他各大行政区内高等学校,暂由中央教育部委托各大行政区教育部直接领导;中央教育部得视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地区高等学校收归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各地高等学校应与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省、市人民政府对当地高等学校应在政治学习、参观实习、警卫及一般人事等方面予以积极协助。   (三)综合性大学及与几个业务部门有关的专门学院,归中央或大行政区教育部直接领导。教育部关于此类学校的业务教育及参观实习,应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会商办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负责予以具体帮助和指导。只与某一业务部门有关或主要与某一业务部门有关的高等学校,其日常行政、教师调整配备、经费管理、设备及参观实习等事宜,得由中央或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有关部门直接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增设管理教育的人员或机构,负责执行上述领导的任务,但仍须执行上述(一)项各款之规定。   (四)根据上述原则,高等学校的领导关系如有必须变更时,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进行,并须经有关方面协商妥贴后,由中央教育部以命令行之。   (五)本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