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给中南局的电报   (中南局:)   兹将华东局拟就之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转给你们,望你们参考并同样拟就一个办法电告。    中 央八月二十五日   (中央:)   遵照午删电示精神,拟就华东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草案一件,呈阅批核,原文如下:   废除解放前封建的高利贷债务及保障解放后农村人民借贷自由,乃我人民政府之既定政策。在今后土地改革中,农村人民在清理过去债务时,可能发生若干纠纷。为合理地处理解放以前的债务纠纷,以利生产起见,特订定下列暂行办法。   (一)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解放前其他债务继续有效,如发生纠纷,由政府按照下列原则调处之:   甲、农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利倍本(即借本百元已付利息百元者)停利还本,利二倍于本(即借本百元已付利息二百元者)本利停付。   乙、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由双方协议处理。   丙、凡货物买卖及工商业往来欠账,仍依双方原约定处理。   (二)解放后一切债务由双方自愿约定之,利息均继续有效,包括地主出借的在内。   (三)今后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议定,政府不加干涉。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华东军政委员会,其修改权亦同。    华东局未 删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