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中南局关于减租退押问题的规定   (华东局、西北局并告西南局:)   兹将中南局关于减租退押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望你们参考,并根据你们地区的情况规定你们的办法加以处理。    中 央八月二十五日   (分局、各省委、区党委并报中央:)   根据中央指示及各省委所提意见,就减租运动中退押金和处理农民不交租两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不交租,原则上政府不应强迫交租,也不要批评农民不交租为违反政策,但也不应公开提倡,政府法令仍应是减租交租。对于农民不交租现象不应估计过高,不应因此而忽视明减暗不减现象或明不交暗交现象,因此也不应广泛提倡,而应从实际出发考虑解决。   (二)在准备土改地区农民业已减租,农会组织比较健全,多数农民要求不交租时,可由当地乡农民代表会作出决定,暂停交租,将佃户按二五减租后,应交租粮由农会统一计算,统一筹划,抽出一部(粮食可仍保存佃户手里,不必集中),按下列办法处理:   1、代地主交负担,一般按税率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征收。   2、发给生活困难之地主以一部分口粮。此口粮仍用交租形式。   3、调剂给无耕地贫苦农民一部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但上述三项最多不宜超过佃户二五减租后应交租额百分之五十。   4、下余租粮可作为应退押金由原佃户扣除之;无押可退者,仍归原佃户所有,对大佃户可动员其抽一部分交农协用,以调剂贫苦农民生活、生产资料。   (三)实行上述措施时,对小土地所有者的出租地,仍应说服农民交租,对一般地主须说服农民给他们一部分口粮,以免引起各方人士的不满和反对。许多地区只是少数农民而非多数有不交租行动时,绝不可强制多数通过决议,以致脱离群众而陷自己于被动。   (四)退押在宣传上法令上仍要确定退,因这是合理的、习惯的。硬性规定不退,会引起农民不满。但鉴于土改即将实行,地主的土地财产即将没收,又已宣布不准其自由处理,而经过去年今春征粮、减租,地主财力已大大削弱,除逃亡及兼工商业者外,一般地主余财已无多,所以今年退押口号不必过分强调,已退地区,只选若干逃避或顽抗而未退的大地主退一部分,以平民愤,但应防止因此侵犯工商业,未退地区可有节制、有区别地退一部分,退押口号不宜高于减租。   (五)去年未退地区,一般地主允其从今年应收租粮中除公粮及其生活口粮以外,余粮拆[折]顶退押,说服农民于不交租外,不再多要。地主中不收租后,尚可多退者,可酌情多退。但最多不应超过押金实际价格的一半(连扣租计算在内),实在无力者可以免退,多退与免退,应由乡农会提名单,区政府批准,按名退押。有纠纷者可提到人民法庭判处,严防因退押而逼死人命,大批逼跑,放任挖底财,侵犯工商业等混乱现象。   (六)对上述办法,若干佃户因吃亏很大,可能不满意,特别是当其耕地在土改中将被抽出时,会大大不满,可考虑在土地较多的地区,在分地时予此种佃户以适当照顾,多分一些田和其他资财。   (七)今年减租应和征粮结合一起同时解决,一般可用扣租办法,以免秋后再退,秋后查租时,对抵抗分子加以打击。以上请各省乘整风之便加以研究布置,不同意见望告。    中南局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