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解决债务纠纷的原则和办法的规定   在减租运动中,农村中的债务问题必然会同时提出。因为农民之陷于饥寒交迫,主要是由于封建地主重租高利的盘剥。所以农民提出债务问题是很自然很合理的,我们应妥善的加以解决。减租条例上所以没有写上这一条,一方面是考虑到写上会更增加农村的债务纠纷,而陷于被动;另一方面是根据解放后的情况,主要是借不到债的问题。这样,减息问题实际上是清理过去债务的问题。在减租中如有债务纠纷问题提出,则要具体地加以解决。为使在运动中能够正确的掌握,特规定如下处理债务的原则和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一、总的原则是:农民所欠地主的旧债,根据具体情况应予减免或废除,其他债务关系不变;解放以后,则应实行借贷自由,不加限制。   第二、凡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其债权一律废除。   第三、过去农民向地主所借债务,采取以下办法处理:属于高利贷性质者,凡过去已付利息超过原本1倍者,一律停利还本;过去已付利息超过原本2倍以上者,本利停付;属于低息债务者,仍照常还本付息。   旧债清偿后,其抵押债务之土地、财产,应即交还农民,已成立买卖关系者可不动。   地主、富农在工商业中的债权、债务,由债权人债务人自行处理,不在停息之列。   第四、中贫农相互之间的债务纠纷,由政府与农民协会作为农民内部问题协议调解之。   第五、今后借贷利息由双方自由议定,并须有借有还。   以上条款是内部处理债务纠纷时应掌握的原则,可传达到所有参加减租运动的干部,但不得以政府名义公布。   来源:原载1950年9月“西南工作”第18期,转载于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