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答复中南局在电话上请示的几个问题   (一)工商业家经营之农业土地,有进步设备者:在土改时可否不收归国有,让其经营?   答: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条,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但仍无限期地准其继续经营。国家除向其征收农业税外,可以不收或少收地租。   (二)可否规定:凡当地贫雇农分到土地后,其土地数量仍不到当地平均数百分之八十者,即征收富农之小量出租土地?   答:同意作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但最好做为一个内定的原则,不做为一个法令的规定来公布。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应根据当地群众情绪来决定。如当地农民群众确实大多数坚决要求征收富农所有之出租土地时,我们应酌情批准之。   (三)富农在解放后,分散之土地,应作为有效,土改时不再抽出分配,是否可以?   答: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凡应加没收和征收之土地,在解放后分散者,均属无效。富农所有的依法应予征收的土地,在解放后分散者,也应认为无效。但富农其他的土地分散者,应认为有效。   (四)湖南有些湖田,广东有些沙田,年代很久,实际已对水利建设没有影响者,可否不实行收归国有,而分配给农民所有?   答:经县人民政府提出,呈请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以分给农民所有。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