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新富农可选为劳动模范给东北局的批复   (东北局:)   九月十七日电悉。   关于热河省委请示的各项问题,同意你们答复的各项意见。但由雇贫中农劳动起家的新富农是否可以被选为劳动模范问题,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只要新富农本人劳动好,对劳动有新发明和创造,对雇工待遇又好,合于劳模各种条件,而不是简〈单〉计算新富农的生产量多,不是他的雇工劳动好而本人劳动并不怎样好,就可以选为劳动模范。这样做,并不违背什么原则。自然,雇工劳动好,合于劳模条件是可以选为劳模的。由于富农本人也是劳动者,只要他合于劳模条件,另加一条对雇工待遇好,亦可选为劳模。    中 央九月二十日   附: ## 东北局关于一般富农不应选为劳模、允许雇工开荒与私人造林的请示 ## (一九五0年九月十七日)   (中央:)   热河省委来电请示各问题,我们拟作以下答复,是否妥当,请批示。    东北局十七日   (热河省委来电转上)   (一)热河省委来电:   (1)新富农可否被选为劳模,我们认为是一般不应被选为劳模,但已被选者也不应因而取消,应加强对他的教育和领导。   (2)地主和旧式富农在未改变成分前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又要求雇工开荒是否可以,我们认为参加生产的旧富农,在他自己参加生产之外,尚有余资就雇工开荒者,虽未改变成分亦可允许其雇工开荒。   (3)赤峰有少数商人要求雇工到热北一带开荒,我们意见商人开荒,应同一般农民略有不同看待,因地皮是国家的。   (4)有少数地主要求到他原来住院挖底财,我们意见,地主挖出底财全部归他自己所有用做生产生活之用,以便把存于地下财产挖出来是社会财富。   (5)为号召种树,决定荒山种树谁种的树,成林后,地面和山林均归谁所有。妥否请示。   (二)我们拟作以下答复:   (1)土改后由贫雇农劳动起家的新富农原则上不应号召选为劳模,如有特殊成绩者可个别地予以鼓励,但已被选或为多数群众民主选出者,亦不必宣布取消。   (2)地主与旧富农自己劳动要求开荒时,可允许雇工开荒,在其本人亦参加劳动与遵守对雇工政策的条件下亦应允许。但在荒地缺少条件下,荒地应先尽劳动农民使用,并须按照开荒办法。   (3)商人雇工开荒可允许,土地所有权,则属于国家。规定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及租用办法,租用条件要适当,使商人对土地投资有利可图,对雇工应遵守劳动法令。   (4)荒山,如省、县、区无力造林时,可允私人造林,并请研究可否在个别地区试办造林合作社。一切造林计划事前应经县政府批准备案,必须注意造林的组织性与计划性,使造林与防风防沙防水等密切结合。   (5)其他同意。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