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原省委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情况向中央的报告   (一)今年镇压反革命活动是有成绩的,全省组织了重点区剿匪取缔会道门的方针,特别在中央七月二十三日指示後,对宽大无边的偏向也有所纠正:   (1)一至八月歼灭土匪三百二十三股,二千六百一十九人;现全省尚有土匪八百六十二人(内有散匪四百二十七人)。一至八月登记会道门头子四、零五三人,捕获六一五人,XXX道徒九二、四一零人(以聊城、安阳做的较好)。破获特务案件十六起,捕获特务三零九人,并且取得了部队、公安、民兵三者结合剿匪取缔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经验。   (2)镇压较前及时。建省以来(去年九月)至今,全省共杀人一百八十二人。中央七月二十三日指示前杀八十一人,七月以後处决占一零一人。处决後深得群众拥护。湖西处决会门头子满君芳後,群众自动把布告贴到会门道徒门口。聊城在处决战争时期作恶多端敌伪份子後,群众说:“早该这样办了,比下场透雨还痛快”。   (3)清案工作亦有相当成绩,但检讨起来,从思想政策观点到具体工作都还存在着许多界限不清、宽大无边无际、放任不管的偏向。特别在朝鲜战争爆发,新的土地法颁布,反革命份子活动加紧,方式有所转变的情况下,更表现镇压活动的工作还不够有力。   (二)在朝鲜战争爆发、土地法颁布和我们剿匪、取缔会门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之後,匪特会道门活动,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1)摸到我们一些规律,我们加强重点区剿匪,他们跳到一般区活动。   (2)政治性更加明显,以“三次世界大战”、“联合国”、“原子弹”为统一口号,进行造谣。组织上采取恢复、整顿、统一、隐蔽,不过分刺激的方针。提出“抢百万以上的资财,暗杀区级以上干部”的口号。   (3)阶级性增强,地富反攻事件增多,会门活动采取阶级性倒算退地的口号。此次捕获之会门头子,多是被清算过的地主、惯匪、敌伪军官、老会门头子的成份。   (4)积极进行渗入我下层组织,打入我们内部的工作。   (三)在司法、公安工作上,最主要的偏向是政策界限模糊,思想麻痹。“胜利了,几年徒刑後就到社会主义了,谁还反革命”,“老区和平环境敌对分子并不可怕,土改结束有地主倒算也不成什么问题,不必大惊小怪”。因之,总为“坏人可改造,要有魄力改造坏人”;“天下是工作出来的,不是杀出来的”;“老区再出这么多事,不是丢人”(报纸只登省级处决案犯,各分区执行者则不询)。不看是否该杀,笼统提出“土匪这样多都杀还有完”放松警惕,忽视反革命份子危害性大,使许多方面工作都存在着一些漏洞。   一、在监狱政策上:   (1)笼统强调劳动改造、教育为主要方向;不区别案犯性质,分别对待,一律提出生产改造。   (2)管制不严。强调严格扣押手续是对的,但扣押後监狱的管制却不严格:(甲)监狱无垣墙,不分性质,一律参加修路、复堤,甚至买零工。(乙)没有看守犯人的武装编制,强调所谓走“群众路线”,“较好的看较坏的”,“犯人领导犯人”。因而濮阳李无才是已判死刑的敌伪大队长,当犯人大队长;获嘉、原阳、延律用犯人写死刑判决书;濮阳王三祝的政训处主任当了学习委员。(丙)强调犯人自学改造、教育万能的结果,提倡走出垣墙、走旷场,甚至发展到废除武装看守的论调。   (3)因之形成界限不清,不联系其犯罪事实,只看表面现象,劳动好的就表扬。   二、在审判工作上,强调犯人坦白,更多的听取了犯人坦白自供的口供,群众意见只做参考。在案犯的判刑问题上,有的强调“他只是批准杀人,不能处死”。有的又强调“他只是执行者不是主谋”。因而应判死刑的罪犯者聊聊无几。   三、在清案工作上,只从我们感到积压太多、不好看管出发;不从群众要求和工作需要出发(群众要求主要是处理危害最大的案犯)。因之,或者只清一般,不着重清些大的案犯;或者民事刑事一般案犯与反革命份子,只按时间次序去清理,形成轻重倒置。聊城分院甚至把清理出犯人叫做解放劳动力。   四、处理的不及时,群众反映:“县三月、府半年、打到北京没时间”。个别(如濮阳)有积压二年半未审问一次的案犯。处理时要有一定手续是对的。但有许多是把手续了解成为公文程式,不适应干部群众情况的;要判决书要呈文,以公文代替了材料。   五、在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上,不取扩大宣传。在反革命份子活动更加隐蔽情况下,全案处理终结後,需要大吹大擂公开证件深入教育,才能使群众认识其罪恶的。这方面却做得很不充分。   (四)产生恶果最主要的是放松了对反革命活动的镇压政策,界限模糊,不能及时配合当地群众与群众要求,有力推动工作,以长人民志气,灭敌威风。因而造成群众不满,干部瞒怨跑差现象严重。一至八月各地零星跑差达四二零人。群众说:“毛主席坐北京好像歹了,我们这里还不知谁死谁活”。相反的,则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许多消极抵抗无政府状诚等不正常的现象。在干部中或者认为反正不能处死,不如“长期管押”,“多判几年徒刑,不再呈请,免得麻烦”;或者“分次呈请,以望批准多杀几个人”;或者“根本放任不管”;或者“私立公堂,肉刑逼供”。在群众中亦有“捕了也是放虎归山,不如不捕”;或者“自己私自暗杀,杀後再投案”两个现象。曹县三个月来村干、群众私自暗杀敌伪人员即达八人。   (五)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除了政策界限、阶级观点模糊,缺乏配合当地工作、群众要求的观念之外,尚有以下的具体问题:   一、 上级某些指示制度规定有问题:   (1)华北政府去年指示,给下级司法部门同志一些“和平了,敌伪份子地主倒算不必大惊小怕,问题不大”的观念。中央法院一些表扬从事出垣墙走上旷场为司法工作新方向的通报,也给下级增加了一些模糊观念。   (2)一些制度的规定上不合理,长期未解决犯人囚粮(现已解决),规定死刑宜判,编制上没有武装看守监狱的人员,都增加了一些管押的困难。(注:这里意思不明)   (3) 过分强调公文手续,结果卷宗往返处理不及时。   二、各级党政领导上长期不重视司法部门,只是个别案件与司法部门发生关系,很少专门定期研究其工作,监狱房子的修建,干部的调配,编制的确定,长期未能解决。甚至有些党委,把司法干部抽调做了其他工作。聊城把分院的四个审判员抽出做了复员工作。濮阳抽调司法干部做了一百三十一天麦征防汛打虫工作。   三、司法干部中,还存在一些模糊观念:   (1)中立态度,看表面现象,缺乏启发群众阶级性的觉悟,提高群众政策的观点。有的司法部门只看“抽名保”,所谓“照顾被告利益”,只采取消极的中立态度,缺乏坚定的原则性。   (2)不配合当地情况,抽象的掌握政策,孤立的处理案犯犯罪事实。政策标准固然是处理的主要根据,但必须与当地阶级动态,发动、教育群众和干部的工作相结合,才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处理。但过去司法工作常常不结合群众情绪,不配合当地情况,孤立的判案。澹县司法科决定释放一敌伪份子,只通知其家属去保。结果群众不满,回去即被暗杀。因此,有些县的司法科与区委关系很不协调。   (3)在处理案件上,不分轻重缓急,平均处理。   (六)今後意见及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公安部门结合整风,以镇压反革命政策为重点,进行检查,划清政策界限,清除模糊思想,使干部认识在全国政权的形势下,一方面对人民民主必须继续扩大;另方面对反动派的专政则必须继续加强,采取严厉措施。并根据检查,逐步改善审讯、监狱、清案等工作制度,解决司法、公安部门的编制、干部、监狱房舍等具体问题。   二、清理过去的许多错误观点,纠正某些方面的宽大无边偏向,是迫切需要的,应该肯定。但必须防止另一方面偏向发生,避免重复过去错误:(1)过去处理过宽的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但必须注意当地当前的与历史的情况,过去反覆拉锯造成严重对立的地区,更须慎重。各县公安部长会上传达中央精神後,已有的提出“过去处理的是否翻案”;“过去杀过我们人的是否一律杀,杀人是否偿命”;“过去少杀的方针是否正确”等问题。安阳说:“依此精神,安阳专区得杀两千”。此种孤立提问题,不问情况的偏向必须防止。(2)现在干部中,左的单纯报复思想仍然存在,应防止单纯瞒怨上级多杀为快,否认过去纠左成绩的偏向。现在已有的干部认为“政策变了”,“上级怎样说怎样有理”。必须提出过去即使杀对了,不经过法律手续,不公开判罪,也是有缺点的。(3)过去镇压不及时,是很大缺点。但今後仍然不能忽视一定手续,而且有些反革命份子案件,为长期打算,很多时间的审讯,弄清全案,仍是很必要的,不能混淆。(4)防止区村干部把民主与专政对立了解,藉口镇压反革命,压制民主的偏向。(5)稳定一些罪恶不大份子的情绪,防止可能发生的惧罪逃跑现象。   三、去冬土改,对地富破坏活动镇压不够,对深入发动群众是有影响的。现在镇压反革命活动必须发动群众,与打击地富反攻活动同时进行,不能单纯的强调杀人和行政命令的镇压。   四、继续贯彻肃匪、取缔会道门,加强时事宣传,镇压(按:此处电码不明)整顿内部不纯结合进行,加强城镇公安工作,公安部门应把侦察工作作为今後的工作中心。   来源:《西南工作》 第28期,中共中央西南局编印(党内刊物发至县团),195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