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房屋减租退押问题的指示:复西康区党委   关于房屋的减租、退押问题,我们考虑:首先应该区别是城市房屋抑是农村的房屋。农村的房屋又应区分是乡镇中出租于工商业经营者,抑是纯农村中出租于佃贫农两种。关于城市的出租房屋,现在一般不提减租、退押问题。而地主原来就在乡镇出租于工商业经营者的房屋,亦不提出减租、退押。至于出租于贫佃农的房屋,根据一般情况,常常是连同土地一起租与佃户,不另收租金,而加重田地租金。在租出土地同时,将房屋另租与别的佃户是不多的。不过不论是土地房屋一并租与佃户也好,或将土地房屋分别租给佃户也好,原则上应依法将押金全部退还,应酌量减租。如何减法?可由农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至房基处理问题和房屋破烂后的修补问题,同意你们所提意见。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