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处理农村出租耕牛问题复中南局电   (中南局并告华东局、西北局、西南局:)   来电所说广西有一家有耕牛二十头出租,但土地很少,且不出租。如耕牛二十头全系自己饲养,而不是租给农民代养,则这家应该算是富农(畜牧富农)如系完全租给农民代养,自己并不饲养只收牛租,则是一种放债性质,但对农民亦属有利。故对这种人的耕牛不应设收,应加保护并允许其继续出租,但亦不应分土地给它,其原有土地不多,亦不要征收。又华东有些地主除大量出租土地外,同时出租一些耕牛,但自己并不养牛,而是要农民代他养牛,他只收牛租,这种地主的耕牛出租等于放债,是应该没收分给农民的。但地主如系自己大批养牛出租给农民种地,则是一种畜牧业,亦可考虑不加没收,让其继续养牛出租。在土改后,地主愿意买牛饲养出租者,亦就加以允许,因为这对缺牛的农民是有好处的。    中央十月二十五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