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   书籍杂志的出版、发行、印刷,是与国家建设事业、人民文化生 活极关重要的政治工作。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决定本“统筹兼顾,分工合作”的原则调整公私出版业之间的关系,并逐渐消除出版发行工作的无组织、无计划的现象,以求有计划地充分供给为人民所需要的各种出版物,这个方针是正确的。为了在这个方针下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特作如下指示:   一、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出版事业的总机关。过去出版总署集中力量于直接进行出版、发行和印刷工作,以致没有着重实行对于全国公私 营出版事业的领导,这个缺点今后应当改正。在一方面,出版总署应当按时提出全国出版事业的总方针,以利于各公私营书刊出版、发行、印刷机构在统一的方针下分工合作;在另一方面,全国公私营的书刊出版机构应当按时向出版总署提出其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以便得到及时的调整和改善。   二、书籍杂志的出版、发行、印刷是三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原则上应当逐步实现科学的分工。为了便于提高出版物的质量,专营出版工作的出版社,首先是公营出社,应当按出版物的 性质逐步实行大致的分工。出版总署也应当尽可能协助私营的大出版社确定专业的出版方向,并协助小出版社在自愿原则下合作经营,以克服出版工作中的盲目竞争和重复浪费和质量低劣现象。   三、目前出版工作的主要缺点是出版物种类的分布不尽合理,和出版物的质量低劣。为了克服这种缺点,出版总署应当充 分地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著作和编译的力量,使为人民所迫切需要的出版物(尤其是通俗书刊)能有丰富的供应,同时要用各种有效的方法使出版物在质量上逐渐提高。出版总署应当推动和组织报纸、杂志、广播中关于出版物的介绍批评的工作,对于优良的、切合需要的出版物应予奖励,对于粗制滥造、不负责任的出版物应使之渐次淘汰。   四、公私营的专业性的出版社应尽可能在出版总署的协助下与有关的政府部门或人民团体建立固定的联系,使出版物的内容更能合于国家 和人民的需要。凡有可能与必要自己建立编辑或出版机构的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应逐步建立之,但应注意精简。少数已经建立出版或编辑机构的部门与团体,应认 真改善对于出版机关的领导,克服现时存在着的自流状态。在军事、财经、工矿、交通、农业、卫生、公安等方面,目前出版物还比较少,出版总署应与有关部门共 同设法增加这些方面的出版物。   五、现时的出版力量多集中北京上海两处,大行政区,或省很少或几乎没有自己的出版力量。这种状况应予改变。为了适应各地方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具体需要,为了使地方上的著译力量也充分动员起来,并为了使出版事业在全国普遍发展,出版总署应协助各大行政区分别筹 建、改进或扶植地方的出版工作。地方的出版工作应特别照顾到农民、工人、县以下的工作干部以及少数民族的需要。   六、出版期刊是出版工作中最重要方法之一,应予重视。现在出版的多数期刊没有计划、没有领导,没有比较健全的编辑部,因而其质量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徒然浪费人力物力。政务院责成出版总署会同各有关方面将现有期刊逐渐调整,并改善他们的编辑状况。与这些期刊有关的机关团体也应重视期刊的工作,把出版期刊当作指导工作的经常性的和锐利的武器,按时给以具体的指导。   七、书刊的发行工作应当充分改善,以改变目前广大人民得不到读物的现象。国营的新华书店应从速完成其全国分支店的统 一经营。国营书店应团结与组织一切私营的书店(包括代售书刊的摊贩小贩),共同把书刊发行工作做好,并逐渐在工厂、矿山、农村、部队、学校、机关中设立各 种书刊代售代订处、书亭、书摊、图书室和流动的书刊供应组织等。全国各机关团体均有责任协助推广书刊发行的工作,为了利用邮局、火车和合作社来推广书刊发 行工作,邮电部铁道部和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应当作出专门的决定,并与出版总署订立专门的合同。   八、书籍期刊的出版与发行工作,不论公私营,均不应单纯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使出版事业能够扩大发展,应允许公私营出版业取得合法的利润,但决不应攫取过分的非法利润。公私营出版业均应努力使经营合理化,以便书价适当地降低。出版总署对于公私营出版业的经营状况应予以检查和指导,   九、全国文化用纸管理委员会应积极研究和解决文化用纸的供应问题,工业部门并力求发展和改进我国造纸工业,使出版事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和比较廉价的国产纸张。   十、由于目前全国书刊印刷业的生产力暂时有过剩的现象,中央及各地方的政府机关及人民团体应暂时停止建立新的印刷工厂,所有印件应交予现有的公私营印厂承印,以后免重复浪费。其有特殊的理由必须建立新的工厂者,应经同级的财政机关与出版行政机关的共同核准。在沿海城市过分集中的印刷工厂,应即由有关政府部门协助,搬迁一部分至缺乏印刷设备的内地。    总理 周恩来一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根据一九五○年十一月一日《人民日报》刊印)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