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北局关于正确执行中央“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一)中央十月十日“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是完全符合华北区实际情况的,各级党委必须按坚决认真执行。   (今年以来,华北各地在破获特务反革命案件、重点取缔会道门、剿灭土匪、登记反动党团分子、击破谣言、管制与改造敌伪还乡人员和地主分子等方面,均有一定成绩,已给了反革命活动以相当严重的打击;但对反革命案件的处理,一般均很迟缓,对于大批首要的、怙恶不悛的反动分子,多未能及时给以有效的镇压。因此,有不少地方,反革命分子的气焰仍然很高,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以来,更加猖狂。而不少地区的群众对我则甚为不满,抱怨我们“宽大无边”、“便宜了坏人”,反对我们“宽大坏人”。这种严重的右倾错误,正如中央所指出的,是由于我们不少的干部和党委中,在胜利后发生了骄傲轻敌思想,在新环境中,受了腐朽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把“镇压与宽大向结合”的政策执行为片面的宽大,把在土改后期我们所反对的乱打乱杀的左倾错误和正确的镇压反革命活动混淆起来,有的干部甚至对于反革命凶犯,援引所谓“初犯”、“未遂犯”等概念做根据,实际上替反革命分子作了辩护。这些错误当然不能完全责备司法、公安部门,各级党委的领导机关亦应进行自我批评。为了正确执行中央指示,必须在全党范围内首先在干部中进行深入的思想政策教育,并将此项问题列为整风内容之一;整风已结束者,亦应拿出一定时间,就此问题专门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批判。)   在执行中央这一指示时应注意并弄清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中央所规定的“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这一镇压与宽大结合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新的情况下,则应有进一步的认识。解放前,我们所指首恶,一般是指战争罪犯、罪大恶极分子和怙恶不悛分子,我们在实际处理特务和反革命分子时,对胁从和不负重要责任的分子实际是完全予以宽大了,过去这样做也是完全正确的。但在解放后,这些分子仍然继续特务和反革命活动者,即使从前是胁从或不负重要责任的现在也应予以严厉处置;在解放后新参加特务组织和反革命活动的,只要是有反动活动的真凭实据,不论大小均应分别情况给以严厉处分。   第二、土改后期某些地方所形成的“贫农路线”,现在尚未完全肃清,反映在处理反革命案件上,是只看成份,若是“贫雇”做特务似乎不问罪恶大小均可宽恕的样子,这是对阶级叛徒的姑息,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纠正。   第三、“宽大无边”和乱打乱杀同样是错误的,镇压和宽大政策是统一的,两者不可偏废。   第四、应分析当地具体情况,不要机械搬运。在已经执行镇压与宽大政策的地方,应与严重存在着右的偏向的地方有所不同。要准确地执行中央指示。   第五、做出执行计划。这是保证正确执行中央指示的重要步骤,绝不是无关紧要的手续。   第六、在少数民族地区要特别慎重。一般说,在少数民族中的特务和反革命分子,处理应该慎重,不是不镇压,而是应该取得群众拥护,应该做工作使群众了解。所有特务和反革命分子,群众要求处办时,即可立即办;虽然应该办,但群众不了解,而该少数民族内部尚无领导骨干,办了就会引起民族纠纷或误解时,应该缓办,俟在群众中把工作做好,群众了解时再办。至于汉人中的反革命分子隐藏在少数民族地区活动者,自应按一般规定处办。   (二)各级党委应即领导与督促司法、公安、检察部门清理积案。凡在法院及公安部门拘押而未决的反革命分子,应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一定时期内(但不要超过三个月),经过审慎研究,对应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应依法处死;其余不应处死但亦应根据不同情节判以无期、长期或短期徒刑,严密监禁。罪行轻微而又确已改过自新有保证者,可以释放加以一定期限的管制。已判刑在押或已经释放,但仍继续反革命活动的重犯分子,应一律重新审判,严厉制裁,直至处以死刑。对于过去判刑过轻的反革命首要罪犯,或在当时错误思想下了解判处的已经不轻,而在判刑以后又发现其重大罪行者,均得由检查、公安机关重新向法院起诉,另行判决,予以应得之制裁。但原判偏差并不很大的已决案件,不必再提出更审。凡属有嫌疑的特务和反革命分子或者已有确实证据而尚未破案者,除为工作所必需留一定线索外,一律逮捕惩处。   在军管会的城市中,应充分利用军管会形式,以便及时镇压反革命活动。   (三)认真取缔一贯道、龙华会及其他确为反革命分子所掌握、控制和藉以活动的会道门,为华北锄奸防特、镇压反革命活动的重要一环。华北的一贯道和龙华会是最反动、破坏活动最大的一个秘密会门,必须彻底加以取缔。首先应对一贯道和龙华会展开一个取缔运动,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再次出布告,宣布一贯道和龙华会是反革命的非法组织,其中隐藏大批反革命分子,其整个组织也做了反革命活动;广大道徒,入道动机虽多数不是为了反革命,但他们跟上造谣、跟上捣乱或暴动,就是犯法行为,如不退出,改邪归正,国家就要制裁。对于点传师以上的重要分子,一般的应逮捕起来,对其中确有反革命实据的首要分子、为广大群众所痛恨的罪大恶极分子,处以死刑,其他则分别情节,判以徒刑或加以管制。对于谣言,必须抓紧予以反击,用讲、驳、追的办法及时扑灭。   在群众中必须明确宣布,任何人参加一贯道、龙华会及其他会道门,都是犯法的。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则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必须严格注意区别哪些是反革命活动、反革命分子,而哪些人只是被利用被欺骗的单纯迷信会众;对于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必须镇压,而对于一般迷信的则应分别情况给予申斥批评并进行教育。   (四)各省较大股匪已大体肃清,但各省均有一定数量的小股土匪或散匪。这些土匪是经过一年多肃清后剩余下来的,但根子没有拔掉。其中绝大部分是政治土匪,与隐藏在地方和军队中的特务反革命分子分不开;另一些则为惯匪或为惯匪所掌握。这些土匪,多数已成为反革命活动的支撑点,必须以大力于今冬明春彻底肃清。在华北土改后的地区,决不能再容许土匪继续存在和活动。为此,首先要组织部队、民兵的力量,统一指挥,专责清剿,务必彻底歼灭而后已。其次,务使民兵完全放在党的领导下。健全农村情报组织,发动群众剿匪肃特的积极性,配合武装清剿。再次,对于首匪、惯匪头子和作恶多端的分子,必须坚决镇压;一般匪犯,亦应长期监禁,劳动改造,不得随便释放。重犯者应加重处罚。   (五)在政治上还没有完全低头的地主阶级分子,目前仍是反动派在农村活动的政治基础。敌伪还乡军政人员是反动派易于利用的对象。朝鲜战争以来,这些分子中已有不少的人蠢蠢欲动。有些地主分子向农民反攻。不少国民党还乡的旧军人已证明和若干暴动有关。流氓、烟民也是易为反革命收买和利用的对象。所有这些分子,又是各种会道门特别是一贯道、龙华会中的主要人物,其中不少人和政治土匪相勾结。因此,适当处理这些分子,乃是镇压反革命活动不能缺少的一个方面。其中凡是参加反革命活动的现行犯,必须严厉制裁;对其中有重大嫌疑的分子,应逮捕审讯或公开管制或加强侦察,以便及时破案。这种管制必须要严,但管制面不要太宽,否则,容易引起波动且难于管好。除已有真凭实据的反革命分子应及时镇压外,对其他嫌疑较轻的分子也要讲清楚,告诉他们必须老老实实,否则即要加以逮捕治罪。   (六)对于处死的反革命分子、惯匪、会道门头子,必须公开地在报纸上发布消息,登在显著地位,重要者并发社论、评论等,宣传反革命的罪恶,教育和鼓舞人民,打击反革命气焰。   (七)为实现上述要求,必须遵照中央指示,加强法院、公安和检察部门的工作。这些机关必须把主要的力量放在镇压反革命上,而不是放在民事诉讼上,以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效能。上述机关一定要有强的共产党员做领导。公安、司法和检察部门工作的同志,必须要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和指示,经常向党委做报告,取得党委帮助。   (八)各省、市必须按照中央的规定,按时送交计划和报告。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