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委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意见   自今夏遵照西南局明确宽严政策,纠正片面宽大坚决进行清剿土匪惩办匪首,镇压特务活动之方针后,数月来,经我军事上坚决清剿土匪,已将为患全省的土匪气焰打下并逐步净化了中心区。共消灭土匪一二五八六一人,现全省尚有匪二七三零零人。在城镇中由于逮捕了一批匪特(共XXXX人),对特务活动亦给以打击。八月省党代会上又再次强调坚决惩办匪首,与进行反霸,近来在剿匪上取得更大成绩。大批匪首如史绍周、谢世钦等均已被提处死。从今夏至九月底根据不完全统计共处死匪特头子XXX人(在战场上击毙者在外),全省社会秩序城乡关系逐渐恢复,乱杀现象已纠正,广大群众对我镇压反革命活动惩办匪首一致拥护。但根据中央十月十日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来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感到我省对于反革命份子之镇压仍很不够,主要表现有:(一)经过初步了解,不少县份与贵阳市监狱中均有该杀而未杀之匪首、特务,且为数甚多(贵阳市已破获组织土匪军事指挥机关与情报机关数起,逮捕数十人,至今未处死一人)。(二)投降匪首未认真管训(全省大约XXXX余),不少匪首虽表面声明投降,但未交清枪枝与赃物,投降后即逍遥法外,有的仍与土匪保持联系,个别地方尚给投降匪首吃中灶饭。(三)某些干部对于反霸方针接受不坚决,存在着畏惧怕刺激上层的心里。(四)特务活动在城市中机关中企业部门中仍然在继续进行着各种各样的破坏。   我们的干部与群众对于防特反特的警惕性差,思想麻痹,同时对特务头子与胁从份子的界限不明,偏於宽大。镇压反革命成为一般口号。对具体反革命份子镇压表现犹豫,对已经登记的特务没有采取有效控制与监督(有的特务虽进行登记但仍在暗中活动),对尚未登记的党特分子未严饬登记与管制。总之,我们对于反革命份子应该镇压者镇压不够,对应该进行管制者,未有计划的进行管制。其原因从干部思想来看,对敌人仍在进行顽强的垂死挣扎,认识不足,对敌人千方百计打入我内部进行各种破坏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于我们机关部队成份不纯(军队自进军西南以来吸收的知识份子旧军官将近七千人,不少连队发现俘虏军官当战士,而政府系统则接受大批旧人员,新收大批学生),认识不足。其次,有些领导干部不敢坚决镇压处决匪特首恶,系由于过去在老区犯过杀人过多错误怕再重复错误,怕负责任,单纯的怕杀多了,而未从政策上考虑该不该杀。有的干部则由于对镇压反革命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宽大。再次从领导思想上来看则是:对巩固革命胜利的深刻认识不足与迫切性了解不足,对目前国际形势的日趋紧张认识不足,思想上有一种慢慢来的念头,因而缺乏自觉、主动、全面的坚决镇压肃清反革命活动的方针与计划。今接中央指示对我们启示很大,现依据中央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在领导上与干部中要加强对敌斗争,加强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思想教育,纠正轻敌麻痹,纠正该镇压不镇压,该管制不进行管制的错误偏向,认真贯彻中央精神。   (二)镇压的对象与方针:根据我省目前情况,镇压的重点应是:   (1)匪首:凡被俘与逮捕之匪首与惯匪,该杀者坚决的处死。现因积案多可分批分地处死。凡投降悔过之匪首惯匪,必须集中管训,并追枪追赃。其中投降悔过后又继续作恶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坚决镇压之。投降悔过之匪首惯匪而罪恶重大,为群众痛恨者,长期管训,俟将来适当时期进行公审处决。投降悔过之一般土匪,经一定时期训练教育后(在训练期间可编组劳动大队进行生产),可予取保释放。   (2)特务:依据我主观力量及特务情况复杂,目前应集中力量镇压对我危害最大之首恶份子及有破坏行为之特务份子,对一般特务份子应加强侦察,采取控制等方法,有步骤地处理,已逮捕有证据而罪大恶极者处死;经过登记後而又继续进行破坏活动者加以逮捕;未向我主管机关登记而在进行特务活动获有证据者重要特务份子逮捕;凡在我部队、机关、企业部门发现有重大特务嫌疑与反动党务首要人员应调离原职,集中管训。各城市应进行清查登记户口,加强派出所工作。   (3)反动封建会门:将会门头子与被欺骗会众分别处理,对反动会门头子凡组织武装活动与阴谋暴动者逮捕首要处办;对进行勒索钱财、造谣惑众者以敲诈勒索、破坏治安、反拍政府论罪,交法庭处办。对被骗会众应将其头子反动罪行加以揭露,进行教育,并宣布解散其组织。   (4)恶霸:反霸方针要坚决贯彻,根据恶霸罪恶与群众要求分别给以处死、徒刑、赔偿群众损失、罚款等处置;对恶霸暴匪首者坚决处死;在群运中凡杀害积极份子或干部者坚决处死;对其他各种破坏亦应分别处办(见省委九月廿九日通报)。   此外,对投降、起义军官而又叛变者及惯匪被被捉后仍应坚决镇压。   (三)策略与步骤:   (1)凡带军事性破坏活动与镇压农民运动破坏经济建设者要首先迎头痛击,坚决镇压。   (2)从清理积案开始,首将已押匪特尽速处理,该杀者即杀;应长期监押管训者有计划的押管;凡罪恶小释放后对发动群众无危害,群众能监督(有工作基础),本人也不再会作坏事者可释放。   (3)领导掌握主要由党委与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能否坚决贯彻中央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方针其关键的党委,故应在党委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力量,统一步骤,计划进行。目前地、县委即应根据中央精神进行检查提出计划步骤,在十一月二十日前,报告省委,今后各地委应每二月向省委报告一次肃清匪特工作。关于处决死刑的批准权除由省委委托各地委各师党委负责外,为处理及时计,凡省级机关下去到各地检查和领导工作的厅长以上的干部经省委指定,亦可批准死刑,并向省委报告。   (4)在广大群众中,要加强宣传工作,进行时事教育,揭破匪特谣言,揭露匪特之危害与罪恶,并明确表示我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之方针,发动与组织群众起来清匪反特。   总之,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方针一定要贯彻,不能丝毫犹豫、动摇,但在执行中又要防止逼供信,重口供不重证据,乱打乱杀等现象产生,无证据绝不能乱捕乱杀,未经一定组织批准,绝不能随便处决,一定要按政策法令办事,才不会发生偏向。   来源: 《西南工作资料》 第6期 195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