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少数民族中反恶霸、减租、退押问题的指示   (壹)武定地委22日的报告,反映了少数民族区域和民族杂居区的情况,和减租退押问题,以及你们的意见。你们能这样提出问题是好的。报告中主要缺点是:只一般地从人口的情况去分析各种地区,而未更深入地从阶级情况去作具体分析。因此,材料很笼统,少数民族内部阶级情况毫未提到。(如有的民族杂居区,虽80%为汉人,但20%的少数民族中,只要有一个地主富农,这就是问题所在。)使我们确定具体政策时,没有基本的根据。   我们完全同意你们所提在第二、第三种地区不实行减租退押的意见。但即使在第二种地区,现在也不需要如你们所说的急于去发动群众,组织农会。在第一种地区,仍须根据(贰)项原则谨慎进行。   (贰)根据少数民族地区首先是联络感情,消除民族隔阂,加强民族团结,谨慎稳重地进行工作的方针,我们认为,目前在少数民族工作上,必须明确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肯定团结的原则:目前对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方针是:宜缓不宜急,讲团结不讲斗争;是反左不是反右;工作上不是减租退押,而是帮助他们在生产、卫生、文化教育上改进提高。不论边缘区或内地,不论聚居区或杂居区,也不论基本群众及其他各色人物,在政治上、经济上必须给以特殊的照顾。文山未经请示省府,即在少数民族代表要求下,擅自枪决少数民族恶霸龙开甲;×××团某连不经请示,到少数民族中收枪并吊打刁土司的母亲;昆明县未经请示,即扣押3个所谓少数民族恶霸。都是极端错误的。我们照顾土司制度,照顾宗教和习惯,是为了团结少数民族;征粮不采取汉人的负担办法,而采取他们自己所乐意的办法,也是从团结少数民族出发;对待少数民族恶霸反动分子的态度,采取不同方式和分寸,也是为了团结少数民族;边缘少数民族地区和内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肯定一律不实行反霸减租退押,以及边缘少数民族区域中(如中甸县)杂居一小块汉人地主的地方,也不实行反霸减租退押,这都是为了不致影响西藏和国境内外的少数民族,为了更好地更广泛地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如果这思想不明确,轻率地把少数民族与汉人一样看待和处理,必然要犯严重的原则错误。   二、是先反汉族地主的原则:民族杂居区,地主全系汉人,少数民族是佃户时,可一般的进行反霸减租退押;汉族和少数民族都有地主恶霸时,反霸减租退押必须首先向汉族地主恶霸进行,并吸收少数民族参加,决不能首先从少数民族地主恶霸开始;平列起来同时进行也是错误的。即使群众条件同时具备了,也必须先从汉族地主恶霸开始;否则容易引起民族纠纷,加深隔阂,甚至遭致极危险的后果。如少数民族未觉悟,即在向汉族地主恶霸进行了反霸减租退押之后,也不能马上转到向少数民族地主恶霸去进行;必须谨慎等待,宁愿拖迟甚至不进行。   三、是少数民族自己起来行动的原则:民族杂居区,少数民族中有地主恶霸,反霸减租退押确为其同民族中绝大多数群众(而不是少数积极分子或部分的群众)的迫切要求,并且自己敢于起来行动,去反对其本民族内部的地主恶霸时,始得由其民族内部群众起来进行。汉族群众和其他民族群众只能在旁赞助,不得卷入斗争;汉族和其他民族佃户的问题,在该族群众自己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去附带解决。同时在斗争中,要注意在汉族及各少数民族中进行民族团结的教育。如少数民族群众尚未觉悟和不敢起来行动,则宁可说服教育汉人佃户暂时吃亏,顾全大局。切记急性的以外力去制造斗争;并且必须警惕少数积极分子的过左的脱离群众的思想,如一发觉,必须坚决地耐心说服。   四、是十分谨慎稳重进行的原则:即使在民族杂居区可以实行反霸减租退押时,也必须是先在汉人地区汉人地主中进行之后,首先由地委选择一个点,具体报告省委批准后,由地委亲自掌握,创造经验,经省委认为可行后,再去有秩序地有领导地推行到另一个点或更多的点。这上面,盲目地无准备地放手大干,是极端危险的。   在少数民族中,即使绝大多数群众迫切要求和敢于起来反对其内部的地主恶霸,但在方式上亦应尽量采用政府调解或其他的办法,以免过分紧张,影响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群众斗争的方式上,即在汉人区域,我们也应当避免过分紧张;在少数民族中,这一点尤须特别注意。   (叁)至于不进行反霸减租退押的边缘少数民族区域和内地少数民族区域,则应集中力量,以生产为中心,从水利、种子、贸易、卫生、文化教育等具体帮助少数民族。这些工作如何进行?这些地区不组织农会,但以什么形式去组织群众(如武定地委提出组织居民小组,可考虑;或召开各民族代表会议)?请各地具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办法。   (肆)请各级党委细心体会中央6月13日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的精神,并认真做到有关少数民族的大小问题必须及时报告省委转向中央和西南局请示。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