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院关于1950年公粮征收决定   <周恩来>   关于1950年公粮征收及附加,决定:   (一)中央分配各区之公粮数字,其超过部分,应全部上解中央。   (二)公粮地方附加,一律提到30%,已征15%者,补征15%,已征20%者,补征10%,以解决地方部队的供给问题,并弥补地方开支的不足。计分配:   华东:6.75亿斤,其中应上解中央3.3亿斤。   中南:5.35亿斤,其中应上解中央3.6亿斤。   西南:3.1亿斤,其中应上解中央2.1亿斤。   西北:1.2亿斤,其中应上解中央5000万斤。   华北:4.65亿斤,其中应上解中央2.1亿斤。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1949-1952》,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G128-1-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