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江西省委对各地委所提问题的答复   (一)对大中地主的财产除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外,不应一律宣布没收。如果为了更合理的满足贫雇农要求,应经过其他合理合法的形式出现,如反霸赔偿,退租退押,清理贪污,赔偿分散变卖应没收财产等。否则,如一律宣布没收,即极易助长下面干部的简单化,障碍群众发动,同时也极易因没收不到即追浮挖底,引起乱捉乱打逼死人命。   (二)对大中地主在农村集镇上的作坊、油房、粉房、水磨等,不应宣布没收。这是与封建剥削有区别的。就是说这是属于非封建剥削,保持这些作坊性的生产,是有好处的。   (三)对富农的旧债,目前不应宣布废除,只可采用实际上拖的办法,如延期,分期还,少还等办法。对其解放后逼去农民的欠债,也不应一般宣布追回,如农民提出此类问题时,我们只可站在农民的立场按政务院债务处理条例调解仲裁解决之。按条例规定,如农民多还了的,可以退回。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