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江西省委对土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到外地捕人问题。为了能有效的逮捕人犯又避免混乱,规定:同一分区内县与县之间捕人者,经县人民政府证明,专署批准。分区与分区之间捕人者,由专署与专署相互证明批准。到南昌市捕人者,经县人民政府证明专署批准,通过市城乡问题处理委员会协助办理。此外凡到城市捕人者,均须经过城市党和政府的协商一致并均须经过公安机关执行。不可由农会在城市直接捕人。各地必须注意下列几点:(1)不得不经上述手续擅自捕人;(2)人犯所在地之城市党政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协助,不得延误;(3)农民队伍不得入城,只要派必要押解力量即可。   (二)地主解放后出卖土地的田价应退还农民,但其解放后所放的债务则不应宣布废除。   (三)对半地主式富农出租的多余耕牛,水车,如农民坚决要求时,可以征收,水塘应随征收的田地征收分配。其解放后逼去农民的高利贷,可允许农民酌情退还。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