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军政委员会为颁发“关于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续规定”令 ## (中南军政委员会1950年12月1日会民字第0423号令)   我中南区即将展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为了防止不法地主逃匿城市违抗与破坏土地改革,以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而达到彻底打垮地主在农村的反动统治,同时避免各地农民随便进城市直接捕捉不法地主致引起秩序混乱,本会特制定“关于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续规定”随令颁发自1950年12月1日起施行,仰各级政府,各群众团体暨全体人民一体遵照为要!   此令 ## 关于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续规定   我中南区即将展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为了防止不法地主逃匿城市违抗与破坏土地改革,以支持农民运动,彻底打垮地主对农村的反动统治;同时并避免造成各地农民随便进城市直接捕捉恶霸地主,而引起秩序混乱,特规定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续如下:   (一)凡不法地主为了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逃匿在城市或外地市镇不依法履行回乡申报土地清理手续者,经原乡农民或农民协会向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法庭控告,经县人民政府审核与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按以下手续办理:   (1)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县县城或县境以内之其他市镇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公安局负责逮捕交回农会或人民法庭依法处理。   (2)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县范围以外本省范围以内之城市或市镇者,经本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持县人民政府介绍信(如系省会所在地,则应通过省府,持省府介绍信)直接去与该市或县人民政府接洽,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市、县公安机关逮捕交派去之人带回。   (3)凡不法地主逃匿在本省以外中南区以内各大城市和其他县城者,应经本县人民政府审核转报专署、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持省人民政府介绍信,直接去与各该市或县人民政府接洽,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市、县公安机关逮捕交与派去之人带回,如系邻县者,得按第二项邻县办法办理之。   (4)凡不法地主逃匿到本区以外之其他大行政区(如华东、华北、西北)之城市,必须要回者,应经所属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持省人民政府介绍信去与当地人民政府接洽,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市公安机关逮捕带回。如系邻县邻省者,得按第二项办理之。   (二)凡不法地主逃匿所在地之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农民持介绍信来逮捕不法恶霸地主时,均应站在支持农民运动的立场积极帮助热心招待,指派专人调查,如果材料属实,即应指定公安机关迅速妥为办理,不得敷衍,如遇有不同意见时应即将自己意见迅速反映给原派人来的机关加以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为办理。   (三)所逮捕带回乡村之案犯,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法庭均须公开依法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如系从大城市逮回之案犯,并应将其罪状及处理结果通知原逃匿居之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用报纸或出公告予以公布,以免只见捕人不见处理结果,引起各界之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