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北局关于镇压地主和富农反攻的指示   几月来,在冀、察、平原等省的新区和恢复区,发生了地主和富农反攻的严重事件,已延及平原三十二县、河北二十四县、察哈尔十九县范围。这种现象的造成,最主要是由于地主阶级不自甘灭亡,利用我对于新区土地法宣传不够,利用朝鲜战争时局紧张,实行捣乱反攻;加上那个某些地方的领导机关和干部平日漠视此种严重性质事件的发展,未切实保障农民既得利益,或未及时严肃处理,或处理得不妥当,如采用所谓“打通思想,自愿退出”的机会主义的方法,致使反动地主和富农分子有隙可乘,歪曲政府政策,散布“变天”谣言,用各种手段公然或变相地夺地夺房、索租讨债,并实行烧场焚禾、暗害村干部与农民积极分子等凶残报复行为。如此逼使许多农民重新失掉土地,不少农民忍气吞声退出或贱价卖掉果实地(果实地一般低于祖业地一、二倍以上),影响一部分农民不能安心生产。此种现象,自中央发布镇压反革命前后,一般已开始重视并作了有效处理,这是很对的,农民已表示热烈拥护我们的举动。为了进一步有效制止此种现象,必须:   (一)坚决保护农民既得利益,确立和巩固基本群众的绝对优势。对每一个反攻事件,必须切实迅速处理,系统地动员群众,严惩罪犯,不得漠视马虎。凡杀害农民或对农民土地财产有严重破坏行为的反动地主和富农,经过法律手续,处以死刑;一般反攻倒算行为应具体地分别情况处以各种徒刑,其中经过宽大处理仍有反攻行为的分子,则应严惩直至判处死刑,不得姑息;盲从或者罪行较轻的,亦应严肃对待,必须使其向群众悔过并实行管制。不论何种情况,反攻倒算的土地财产一律退还农民,损失应行不折不扣的赔偿。重要案件(不是每一案件)处理后应向群众公布,披载报端,树立农民既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法纪尊严。处理上述事件,应经政府法庭按法律手续进行。为此,必须注意运用与加强法庭工作,县与专区的某些重要干部,必要时可兼任法院院长或审判长。   (二)在实际处理每一案件时,必须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分别对待。扩大化和无区别对待都是错误的。不得乱扣反攻帽子,对大多数安分守法的地主和富农继续注意劳动改造。地主和富农公民权按政务院规定年限、条件与手续分别予以恢复,但条件不足者不得恢复。未恢复公民权的地主和富农不得参加农代会或被选为劳动模范。某些地主和富农有匪特行为并获实据者,应即视为匪特分子,按匪特分子处理。对错订成份的中农或其他群众有不满、申诉等行为者,应按人民内部关系以调解、审议或用法律程序处理之,不得把中农的不满和地主富农的反攻行为相混淆。严防坏分子利用宗派矛盾,挑拨离间的阴谋。领导机关必须严格掌握此点,以免重复历史错误。   (三)对包庇、帮助勾结地主和富农进行反攻或本身为地主和富农成份而有反攻活动的党员干部,应指出是叛党和背叛人民的行为,即予开除党籍,撤销工作,依法惩办。   以上指示精神,望在发生地主和富农反攻事件地区视情况分别下达,督促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