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地主以股票存单抵退押金的指示   (一)退押工作应从督促地主退出粮食及现金为主,不适宜过早开其他后门。根据各地经验,一般地主确实能退得起,且多以现粮退押;但最近各地发生地主将工厂公司股票拿来退押者应当拒受。因为这些工厂公司股票一时无法变现,政府亦无钱收购;即使政府有钱也不宜收。道理是这些工厂企业原已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其应起作用,收购后仍只能起这些作用,并且政治上也不利。   (二)最近各地又发生地主将战前的行庄存款、存单请求抵退押金,甚至有借用他人存单抵退者,行庄战前存款经过多次币改贬值,至今全国尚未定出统一解决办法,多数行庄(包括中国交通伪中央等银行)其资产亏累殆尽,大部无力偿付。地主以此项存单给农民实质上系一种骗局。应教育农民拒收此项存单,免使农民受到损失,并避免造成农民与行庄之间的纠纷。   (三)西南税务局前曾通知各地税局对退押金收据须贴印花,经我们研究认为不妥,因为印花税数目虽然不大,但无论从押金内扣除或由农协开支均须减少农民收入。故已通知税局停止执行。至于农协代管押金,存入银行得有利息,就其利息收入部分征收利息所得税则是应当的。   (四)凡经营工商业之厂矿、作坊、盐场等单位租用之土地,因并非封建剥削关系,故无论在城市或农村均不减租退押。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