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中南局关于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委、市委:)   兹将中南局《关于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指示》转发给你们,望你们加以研究并将你们的经验电告。    中 央二月六日 ## 关于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指示   (分局,各省市委、区党委并报中央:)   (一)自从全总颁布三大文件之后,四个月来,中南全区有武汉、宜昌、吉安、开封、郑州、洛阳、漯河、许昌、周口、驻马店、湘潭等十二个城市,开始在某些行业开展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工作经验。从事后成效看来,在基本符合两利政策前提下,各地所订合同,虽不能十分完善,但有合同比没有合同、早订比迟订实是利多害少(自然粗枝大叶与形式主义也是不能允许的)。有些地方借口“没纠纷”、“无经验怕订不好”,不积极地进行,仍任劳资纠纷自流发展,是错误的。必须了解,放任工人过左的经济要求,或者容忍只是资方一利的旧制度,都会引起更大的纠纷。同时,生产情况和各行业的生产营业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劳资关系也是变化的。企图用一次合同,就会全部将劳资纠纷问题做到永久解决,是不可能的,也是完全错误的想法。只要认真地进行,慎重掌握政策,即便有个别地方不完整、不很恰当,有效期满时可以另行协商修订。这比任其纠纷下去,对于生产还是有利得多。各地经验证明,主动发动订立合同,不仅把劳资关系纳入两利政策的轨道,使双方安心于生产,不仅是工运在私营企业中发动与组织工人的中心环节,而且也通过这个调整城市中两大主要阶级间的关系,大大有利于城市人民民主政权基础的扩大与巩固,与生产建设的推动。   (二)在订立集体合同当中,政府、劳动局、工商局与工会如何在同一的劳资两利政策下,从不同地位上进行工作,是需要明确解决的问题。工会必须站在工人立场教育发动工人,在协商中体现团结与斗争。工人要求不适当时,可以从内部说服,而不能站在劳资之间的第三者立场进行调停,以模糊了工会立场,脱离群众,且给予某些资本家挑拨工人与工会关系的间隙。有些地区资本家对工人某些过高要求,不出面拒绝,却利用工会正面说服,双方讨好,而工会就接受调停任务。如此去做,是错误的。工商局可以通过工商联合会,做资本家工作,教育他们,但不是代表资本家的组织。有些地方因此而组织资方,代表资方讲话,无形成了资本家的后台,是错误的。劳动局也不应站在劳资之间,进行半斤八两式的调解,而应是以政府形式出面领导订合同,从法律上予以调解仲裁。劳资两利政策,目的是发展生产,基本上是保护劳动、节制资本的政策。在今天情况下;片面附和工人过左经济要求是不对的。但只迁就资方一利打算,只以“资本家是否有利可图”为估量执行政策是否正确的出发点,不顾工人今天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福利,也是一种偏向。因此,无论工会或政府都应有一致的政策标准,都是党领导下的各部门,在进行工作时分工不同。为了保障政策与步骤的一致,各市有必要以党委一负责人为主,吸收工会、工商局、劳动局负责人参加,组成一个内部的工作委员会,定期讨论研究有关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及生产上一切问题。   (三)订立劳资集体合同,必须根据各种不同行业(首先是大产业、手工业、商店)的生产情况,及营业情况和劳资双方迫待解决的问题,首先适当地加以解决。在同一行业中,又必须照顾各营业户的不同情况。在重大问题上,要明确肯定地规定下来,不给双方留下重起纠纷的空子。次要问题,不易统一规定者,由各工厂、商店内部解决。决不能干篇一律,照抄条文,或不根据群众要求,而企图解决全部所有的问题。不能订入合同者,可经过劳资小规模协商,在个别问题上成立协议。   (四)必须认识订立集体合同是一件复杂细致的群众运动,是个发动群众的过程。订得好或不好,关键在于:   甲、把劳资两利的具体政策规定,交给劳资双方,广泛地宣传酝酿,使同行业各个工厂的全体职工群众和资本家,都能关心合同的订立。   乙、从生产条件出发,达到提高生产的目的。   丙、双方真正平等自愿地协商。除此以外,任何形式的   (积极分子的和代表的)包办代替,都不能把合同评好或订好,也不能保证合同的实现。   (五)凡集体合同已经订立的行业,即应迅速转入组织生产。一方面工会应不断教育工人遵守合同,提高生产积极性与生产技术,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不能因有了合同保障,反而对生产有所松懈。另一方面,也要经过工人的模范作用与组织力量,影响并监督资本家对合同的执行。防止资本家利用合同中有利于自己的一方面,限制与损害工人利益,并不积极经营生产。这样,使得双方在合同约束以内积极于生产事业。   (六)各个公营企业须开始试行集体合同制度。依据一定时间、一件工程的生产计划,工会保证完成时间与生产质量。厂方保证工人工作所需要的一定设备与超额奖励,使工人运动与生产运动更密切地结合起来。此项工作经验更其缺乏,应慎重地选择重点开始试验,并将试行意见先期报告,以便逐步推广。    中南局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