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政财字第四一二号命令,本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美国政府及美国企业在本市的一切财产,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将其所有或管理之全部财产列明种类、名称、数量、数额、所在地等,造具清册呈报本会各主管部门,并负责保护,非经核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处理。   二、本市各公私企业中凡存有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之财产者,必须将其种类、名称、数量、所有人或委托人姓名、地址等呈报本会各主管部门,并负责保护;非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处理。   三、本市各公私银行存有美国公私存款者,须将存户姓名、地址、存款数额等呈报本会主管部门;非经批准,不得动支。   四、凡本市中外企业有美国公私股本或投资者,均须呈明股权情况,经调查审核后分别处理;在未查明前不得有转移股权等行为。   五、所有应行呈报之清册,限于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五日前呈交本会各主管机关或本会外事处,不得拖延。仰即遵照执行勿违为要。此布    主任 陈毅副主任 粟裕一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