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目前处理劳资关系的指示   (一)解放后各城市在维持恢复和发展生产上是有成绩的,但在处理劳资关系上曾发生不少偏向,首先在处理解放前3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时,相当普遍地把工资提高20%左右,一度产生了左的偏向,以后10月中旬物价波动,米价上涨率赶不上工业品的上涨,以米价计算的工资,就不能保持原来实际工资的水平,各地工人普遍地要求调整工资,我们不但没有认识工人这一要求是合理的,应正确领导解决,相反去强调资本家的生产困难,认为原来的米工资不能变动,结果在温州发生工人向总工会罢工,在杭州第一纱厂工人对工会引起很大的不满。在宁波市总工会处理工资问题时,过于强调资方困难,动员工人让步,引起某些工人的怀疑,认为“总工会替资方着想”。在金华、兰溪等市也有同样的情形。工人反映认为“凡是通过工会及政府的都难办,凡是自己协商的都好办”。此外在劳动局的工作上也存在同样的偏向。在杭州市有的丝织业资方支付遣散费超过了3个月的实际工资,结果到劳动局只批准3个月的实际工资。有些工人反映认为“劳动局是资动局”。宁波市劳动局在处理劳资纠纷中,不注意工人的实际情况,通知资方一律暂借1斗1升米,结果资方在背后对工人说风凉话:“这样的通知,我们也认为对你们太不合理”,后来工人闹到劳动局才修改。最近在纱厂关厂问题上,劳动局的个别负责同志对资方的困难比较强调。在温州市,有些资本家和工人发生争论时,竟公开威胁工人说:“我不和你争论,我到劳动局去就一定解决”。有些工人也认为“劳动局是帮资本家说话的”。从以上这些情况可以看出目前各地在处理劳资关系上脱离工人阶级的右倾偏向是在发展中,如不克服,党有脱离工人阶级的危险。   (二)目前某些工业生产是存在着若干困难的,如纺织业因原料缺乏,棉贵纱贱,丝绸业的销路困难,若干亏本等,但不是资本家确实没有资金不能继续开工,而是资本家为了避免自己的若干损失,而对工人采取三种不同的斗争方法:第一,经常向工会和劳动局叫嚣困难,要工会和劳动局去帮他说服工人降低工资减少待遇,企图把全部的亏蚀要工人来负担,自己则不得罪工人,第二,是把一切困难摊到政府身上,并以此欺骗工人,使工人也把两眼望着政府而迫我就范,结果亏本则由政府负责,将来有钱赚时自己再干,如杭州第一纱厂经理公开对工人说:“只要工矿厅贷棉花给我,马上就发工资”,第三,是实行关厂和逃避不见,特别是旧历年关前后,有些资本家正在准备用这个机会来避免自己的损失,就是过去有钱赚则开厂,今天稍亏一点即关厂,这是极不合理的。我们的方针:应尽一切可能维持生产,不得关厂。必须认识这是一个严重的斗争,应把资本家的这些花样向工人揭发,把工人团结在我们方面,坚决保卫工人利益,领导工人与资方进行适当的斗争。   (三)要正确贯彻以上这一方针,就必须坚决克服目前在处理劳资关系上的右倾偏向。首先必须明确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的区别。我们的国营企业是人民国家的财产,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成份,是为社会需要和人民利益而生产而服务的。一般地,国营企业工人的待遇比较低些,工资的规定也严格一些,但这里工人不但是国家主人翁,而且在企业内部与企业管理人员处于平等地位,不受任何剥削,工人生产出来的价值,一点一滴都是用于支援解放战争和国家建设事业,也就是用在工人自己的革命事业上。因此,在国家财政经济情况困难的时候,为了紧缩开支,渡过难关,而要求工人暂时少拿点工资,过得刻苦一点,是可以也比较易容说服工人的。私营企业中的情形就有所不同,在这里企业是属于资本家私有的,企业的利润也是归资本家私人所有的,工人除了作为国家主人翁是与国营企业工人相同之外,在企业内部则是处在被剥削者的地位。资本家总是希望从工人身上多剥削一些剩余价值以肥私,而同时,资本家对人民国家的负担——如纳税、购买公债等义务却是吝啬的。因此,我们就不能要求也不可能要求私营企业中的工人对于资方采取和公营企业中的工人对于企业管理人员一样的态度,同样地也就不应机械地要求在待遇(例如工资及年奖)问题上私营企业和国营企业采取同样的标准,或者象有些人提出的:“私营企业向公营企业看齐”。如果我们这样提出与这样要求工人,是不能说服工人的。其次,必须明确劳资两利政策的基本精神,劳资两利不是劳资并重,更不是以资本家为主,而应以劳方为主的精神下达到劳资两利。二中全会决议指出:“在城市斗争中,我们依靠谁呢?有些糊涂的同志认为不是依靠工人阶级,而是依靠贫民群众,有些更糊涂的同志认为是依靠资产阶级……我们必须批判这些糊涂思想。”再次,必须明确要正确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是又团结又斗争的政策,如目前资本家为了想避免损失,企图把损失完全转嫁到政府和工人身上,如果不和资本家斗争,就不能保卫工人的利益,就不能达到劳资两利,但这种斗争目前又只能限制在能够维持生产的前提下,只有这样灵活运用又团结又斗争的政策,才能达到既团结工人,又争取资本家,以维持目前的生产。各级党委、工会和政府党组,特别是城市党委,应根据以上精神正确总结过去执行劳资两利政策的经验。   (四)要正确贯彻以上这一方针,还必须善于分清私营企业中三种不同的情况,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甲、在有利可图甚至有大利可图的私营企业中,党的支部和工会的责任,不是劝导工人减低工资或放弃年关双薪的问题,而应是一面说服资方多对国家尽义务,踊跃认购公愤和纳税,同时监督其逃税行为:一面鼓励和支持工人向资方提出合理的要求(如适当提高待遇和要求发给较多的年奖等)。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这样来代表工人的利益,而是劝导工人少争待遇,降低工资,客观上就是替资本家讲话,结果必然脱离群众。当然,有些同志不敢积极支持与代表这种合理要求,主要是怕影响到尚未好转的私营企业工厂的工人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但可以向其他企业工人说明:我们是赞成增加工资的,但增加要根据条件可能。如果条件不够,勉强增加,造成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反而不利。因此,对各厂工人待遇自不能机械要求一致,企业情况先好转的,自然应该先改善待遇,而不应让资方自肥,情况未好转的,则可考虑用发展工人福利事业的方法,加以适当解决。这样艰苦说服工人,工人才会感到有前途。   乙、在营业尚可维持的私营企业中,工人要求年奖按惯例发给是合理的。如果资方援引公营企业年奖办法作藉口,企图压低年奖,党和工会的同志应当领导工人与之进行适当的斗争,不能允许其向工人进攻。因为在解放前同样的营业情况,既能发出这样的数目,解放后建立了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政权,决没有降低的道理。现在工会干部如不认识这一点,而把公私混为一谈,必然要遭到工人的反对。   丙、营业不振,赔本负债的私营企业中,党与工会同志就应引导工人具体研究企业的实际情况,由此出发,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启发工人照顾资方的实际困难,不提出增加年奖的问题,或在资方确实难以维持营业的情况下,由工人主动提出适当地暂时降低工资和减少年奖,共同维持,渡过难关,以保障工人不致失业,俟日后营业状况好转,再逐渐改善待遇。如果工人一时不觉悟,工会同志必须坚定地站在工人立场,从工人本身利益出发,耐心说服工人。   (五)为了妥善地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来正确处理劳资关系,私营企业中的党和工会干部要学会运用工会,劳动局和工商联合会这三种武器(工商联合会是代表资本家的组织,今天在人民政府统治下不怕他们有组织,而要积极地领导与影响他们为我们服务)。   当资本家有利可图,而企图曲解政府法令,或以公营企业规定作藉口,来压制工人的合理要求时,工会在不怠工、不罢工、不用集体包围写字间方式的条件下,要坚决领导工人以谈判协议方式向资本家进行适当时斗争。如资方无理抵赖,则坚决向劳动局申请调解、仲裁甚至向法院控告,来维护工人的利益。工会同志无论在任何时间与任何场合,永远要站在工人的立场讲话,而不能站到资本家方面来教训工人,也不应代替政府的地位去向工人解释,而是从工人利益出发来教育工人响应政府号召,否则就要脱离群众。   如果工人的要求过高,工会同志虽然引导工人研究企业实际情况,仍不能说服工人自觉降低要求时,可以推动工商联合会,鼓励资方大胆积极向工人公布企业的真实情况,采取劳资双方协议方式解决,这是运用阶级斗争的方法来教育工人。如果个别资方不老实,向工人卖好来挑拨工人与工会及政府的关系(如说:“我是愿意答应的,只是对政府和工会不好交代”),则工会要坚决表明态度,要他答应了就照付,使其不致再搬弄是非。平时党政负责人与个别资本家谈话或在一定会议上,可强调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提倡大家老实,以个别例子教育其他资本家,使其有所警惕。   在劳资协议过程中,如双方僵持不下,有各走极端影响生产的可能性,则应由劳动局及时出面掌握(但劳动局一般不宜过早出面),进行调解或必要时进行仲裁,避免纠纷拖延不决。   总之,以上三种武器要恰当运用,既不互相代替,又能互相联接配合来解决问题。反之则会增加工人运动的困难与脱离群众,既要反对右倾又须防止左倾,领导上必须很好加以掌握。   各地委、市委接到指示后,应立即讨论执行,召开工会党组传达并将处理情形随时报告省委。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