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出口货物统购统销的决定   本部鉴于各地区对出口货物统购统销办法及执行情形多不一致,易为投机商人利用各区间规定不统一的空隙,钻营谋利,兹为加强有计划的经营出口,在全国统一的税则尚未制定颁行前,特根据一九四九年底全国各出口专业公司会议上的决议,拟订临时性的出口货物统购统销决定,并经呈奉中央财委会财经计字第八一九号批复同意,并指示:   “暂由你部通令各区分别公布施行,兹再明确规定如下,以便执行:   (一)油料、油类(系包括税则号列八九——二六油蜡类及子仁类)不统销,允许私人经营购运出口(东北除外)。   (二)猪鬃在全国实行出口统销。但除东北外不实行统购,允许私商经营收购及加工业务。   (三,)大豆(系指税则号列四○之黄豆。其他青豆、黑豆、白豆、白药豆不包括在内)在全国实行统销出口。   (四)钨、锑、锡金属矿砂(系指税则号列二一四之一部,二一五之全部,二二三之(乙)锡锭、锡块)在全国实行统购统销”等因;查前次各地区单行规定之有关出口货物管理法规,凡不与前项决定抵触,或未包括于前项决定之内所规定之货物,在全国统一的关税税则未制定颁行前,仍可暂准适用。除先行电知外,合再通电知照,即希各地区分区公布施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