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同意新疆建党问题的规定给西北局并新疆分局的批复   (西北局并新疆分局:)   分局亥寝电悉。   中央同意关于新疆建党中几个问题的规定。但在第六项关于宗教迷信团体分子入党的规定中“其他各族信仰宗教者,亦须放弃其宗教信仰后,方准其入党”一句,应改作如下文字“其他各族只要其承认信仰共产主义愿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即准其入党”。因为在少数民族中真正放弃宗教信仰,须经过思想改造过程,这种改造,主要的应在入党以后来进行,而不能在入党以前要求其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一个条件。    中央一月二日   附: ## 新疆分局关于建党工作中几个问题规定的请示 ##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北局、中央:)   分局讨论关于我党中央几个问题的规定,请审核批示,全文于下:   分局讨论了中央关于建党指示,一致认为中央指示是完全正确的,特作出具体执行办法。新疆虽没有党的组织,但因紧靠着苏联,长期受着苏联的影响,各族人民对共产党已有相当的认识和信仰,同时在数年前就建立了新盟、战斗、先锋、民主青年团等进步群众组织,它们在反国民党统治斗争中,不但锻炼与培养出一批革命青年,对教育与提高群众觉悟上也有它一定的作用,加上入新解放军三万多,共产党员散布全疆各主要地区,这一切都是我们建党的很好条件。中央指示要我们首先在新盟、进步团体中吸收一批先进分子入党,借以逐渐开展新疆党的工作是非常正确的。为此分局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党的步骤:按照新疆具体情况,一般的[初]是自上而下,由城市到乡村,由革命知识分子到工人、农民(当然在工农基础好的条件下,更不应放松吸收工农成分入党),由外来到本地,首先由分局、区党委、市委、地委吸收一批各族先进分子入党,经过一个时期的教育,即可与外来党员配合起来建立各县、区委支部等组织,进一步地开展党的工作。在起义部队中,应由我们派去政工干部党员,负责开展党的组织。   (二)发展党的对象:首先在新盟、战斗、先锋、民主青年团等进步组织中,吸收一批各族先进分子入党。新盟是经过长期反国民党的武装斗争,其组织成分虽相当复杂,但有很大一批已有共产主义思想并经过考验的,战斗社是新盟前身的一部分,数年来地下活动是有成绩的,其成员大部思想是纯洁的、先进的,领导成分是过去在新疆工作和学习的党员,被盛世才逮捕后向国民党自首的,未作过反党的活动,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实际证明作过很多有成绩的工作,其组织成分绝大部分也是好的,但在解放前后一个时期中,吸收的一批人是很复杂的,我们吸收上述组织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保持新盟为各族各阶层群众性的统战组织。战斗、先锋不够条件入党者,分别加入青年团及新盟,原组织名称取消。   (三)入党手续:新党员入党必须按照党章规定,有两个正式党员的介绍,但在党员少的地方,工人、农民、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在经过斗争考验的革命知识分子入党,可由正式党员一人介绍。介绍人对被介绍人在政治、历史、成分、品质、思想上,应负切实的责任,并须事先给以党章、党纲及党的政策教育,然后经过支部审查通过党委的批准后,即要迅速地举行入党仪式,除本人说明入党志愿与读誓词外,上级党委和介绍人都须出席讲话,指示如何做一个好党员(举行入党仪式时,并可邀请非党进步群众参加)。   (四)候补期:对某些确已具有共产主义思想,并经过斗争考验者入党者,不要候补期(因为已经过实际工作考验),在没有党或党的组织很微小的地区,工人、苦力、贫农、雇农、革命士兵或在解放前曾已参加了进步组织的革命青年,可缩短候补期一半。   (五)对自首分子的处理:对原系共产党党员自首后,确未做过危害革命的事情,而继续为革命奋斗,经事实证明有功绩者,在其积极要求回到党里来的情况下,今后分别决定从新入党,免掉候补期,再酌情承认过去的一段党龄。但对叛党分子即不得重新入党,但罪恶不大还愿进步者,可给以一般的工作。   (六)宗教迷信团体<分子>入党的规定:汉族人参加封建迷信宗教团体者,必须退出该团体、并放弃信仰后方能准许入党。其他各族信仰宗教者,亦须放弃其宗教信仰后准入党,但为了避免脱离群众,可允许其退出宗教团体并保持其生活习惯。   (七)加强党的教育:新党员入党后,应加强党建教育,党章、党纲、各种基本政策及刘少奇同志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论共产党员修养、中央关于增强党性决定、毛主席论联系群众、自我批评等文件,必须阅读并建立有内容的会议汇报制度,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与组织观念。   (八)各级党的机关和所有党员一律公开(个别党员因工作需要经党委决定,可暂不公开),以便扩大党的影响,并受群众监督。    新疆分局报四九年亥寝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