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宣传部关于中苏新约的解释   (一)对中苏条约的宣传应着重大处,注意说明中苏关系的整个历史,中苏新条约协定对中国的利益及其与各种不平等条约的对照,而不应孤立地去钻研和讨论条约协定的每一字句,及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对于条约协定中若干特殊规定的理由的揣测。现在已有许多报纸刊物解答中长路及旅顺为什么恰恰要在1952年末才移交中国等专门性的问题。这种解答是不适当的,因为第一,这种孤立的解答只能使读者更加钻入细节,忘记全体,第二,这种解释涉及两国外交政策,不应轻易地片面地以文字发表。   (二)现各地对条约协定的文字已提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最好在总的解释中附带提及,除纯属技术性的问题外均不应公布专门的答复。这些问题及解释如下:   甲、中长路旅顺大连问题——这三个问题均与1945年2月苏美英在雅尔达签订的关于苏联参加反日战争协定有关,该协定规定了苏联在中长路旅顺大连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利于中国人民反对日本侵略者及其再起的。现因日本已经战败,而亲日反苏的国民党反动派亦已打倒,故苏联愿于缔结对日和约后将中长路旅顺完全交还中国,并为预防美国故意拖延对日和约,故又规定但不迟于1952年未。至大连的规定与中长路旅顺不同,则因中长路旅顺仅涉中苏两国,大连按过去规定在战时是包括在旅顺口地区范围内,在平时(对日和约缔结后)是各国公用的国际贸易自由港,故应等到对日和约缔结后再行处理,这样既符合于雅尔达协定原则,亦符合于我国国防利益。至大连行政主权则早已属于中国,故与中长路旅顺不同,只需立即将苏联代管或租用的财产归还我国政府。   乙、贷款协定问题——贷款以美元为单位,因美元系今日国际市场通用货币。贷款协定中的现金系指金银。贷款协定因须提早实施,故由苏联政府签订,自签字日起生效,无须经苏联最高主席团批准。   丙、公告中所称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获得之财产,当然不包括苏联军队所获得的某些战利品。此问题可尽量避免回答。   (三)以上望经过适当方法通知各报社杂志及其他宣传机关。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