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云南省1949年公粮征收办法》的布告   为支援全国肃清残匪的战争,进行恢复与发展生产建设,特制定《云南省1949年公粮征收办法》,公布于后,仰我全省人民,本爱护祖国的热情,踊跃缴纳。   (此布。) ## 云南省1949年公粮征收办法 ## (1950年3月12日颁发)   第一条:本省1949年公粮依本办法征收,前国民党政府之征实、借实办法一律废除。任何机关、部队、个人,非经本会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本办法各项规定与额外加征,增加人民负担。   第二条:本年公粮征收,因土地、人口、产量无确实根据,暂以旧赋额计算,实行田地多者多出,田地少者少出,无田地者不出,公平合理负担原则,一次分配,一次征收,以户为征收单位(一户数名者合并计算),凡每户赋额在一元以下者免征,超过一元者依下列累进征收之。   每户赋额数 每赋元合分数   1.01 元至3元 1.5分   3.01 元至5元 2 分   5.01元至7元 2.5 分   7.01 元至9元 3.5 分   9.01 元至11元 4.5 分   11.01 元至13元 5.5 元   13.01元至15元 6.5 分   15.01元至18元 8 分   18.01 元至21元 9.5 分   21.01 元至24元 11 分   24.01 元至27元 12.5 分   27.01元至30元 14 分   30.01元至40元 15.5 分   40.01元至50元 17分   50.01元至60元 18.5分   60元以上者 20分   第三条:公粮征收以稻米为标准,但得根据需要与当地实际情况折征一部分杂粮、柴草,其折合率另订之,缴纳公粮应晒干扬净,成色优良,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第四条:地方之乡保经费、学校经费、社会优抚救济、民兵补助经费等由县统一管理,得随公粮附征10%。   第五条:每斤公粮附征人民币10元。   第六条:本年公粮由业主缴纳,如业主逃亡由佃户代缴,将来以粮据抵缴租粮。典当地由承典人缴纳。   第七条:属于县以上之公田,其收入一律作为公粮收入;公立学校之学田,按其收入15%征收;私立学校之学田及村、祠堂、社地均按赋一户计算征收。   第八条:凡属有地无粮者,业主须自动呈报,缴纳本年应交之公粮,不得隐瞒。有粮无地应申报过户,由现业主缴纳。有地无粮以及一户数名或用化名堂号代替,分散田赋,隐匿不报,企图逃避负担者,除实缴本年应纳公粮外,并酌情处以应纳公粮10%至30%罚金。本会并奖励人民检举及告密,经查属实,酌情给予奖金,奖额最高不超过罚金数。   第九条:对烈士家属、军、政人员及贫苦无劳力户之优待,按照下列规定:   (一)凡参加革命战争及革命工作被敌人杀害之烈士,其家庭每户减征赋额2元。   (二)凡参加革命之军、政人员,家境贫困又无劳力,赋额在5元以下者,每户减征赋额1.5元,属于薪俸制者不得享受此待遇。   (三)老、弱、残、废、孤、寡全家无一劳动力,而每户赋额不足3元者,减征赋额1元,超过3元以上者不予减征。   以上各该减征户,应在征收前取得军、政机关及区、乡政府之证明,由区报县批准。   第十条:各乡、保在征收公粮中,须组织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负担之公平合理,检查与监督政策之正确执行。   第十一条:缴粮收粮一律以市秤为标准,并开给正式粮据。各地凡持有1949年5月以后,人民解放军及当地革命武装人民政府之正式借粮证者,准抵交此次公粮(白条不能抵交)。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