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财委:关于完成任务的决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保证完成西南区1949年度公粮任务,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进一步缩小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和防止金融物价的波动,西南财委特作如下决定:   一、1949年度西南区公粮任务总数为40.56亿斤,各省区分配如下:川东9亿斤,川南8.5亿斤,川西5.14亿斤,川北7.47亿斤,云南6亿斤,贵州4.35亿斤,重庆0.1亿斤。   二、地方公粮,在不超过正税负担15%的原则下,由各区附加,各省区必须先保证完成上缴任务,在全部任务未完成以前,地方粮可暂按已完成数地方粮应占比例之半数动支。   各区所征柴草,在批准之预算数内,准予抵作上缴。   县立中学经费由地方粮开支,省立中学经费由中央统筹。   三、我地方行政人员及部队食用粮草,从进入新区之日算起,国民党投降、起义之部队及地方区以上政府被接收之旧人员,均分别自投降、起义及接收之日算起。   四、今年西南区运华东粮食为4亿斤,交贸易部供应西南各城市用粮6亿斤,其他区内调动尚有10亿斤。这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工作,其规模比之支援南下还要大,而西南交通不便,群众觉悟差,干部条件不够,故任务十分重。这一任务如不能完成,则各大城市和灾区粮食,供求无法平衡,物价无法稳定,就势必破坏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计划,本区财政也会陷于极大困难。因此,各地区必须重视这一工作,派重要干部负责掌握,大力组织,务期完成。   五、为照顾西南交通不便,避免地主到市镇购粮,影响城市粮价及部分地主无粮可缴的困难,迅速完成征粮任务,及时解决财政需要,经中央批准可以人民币抵缴公粮,在人民币稀少或没有人民币的地区,在不致影响人民币威信的情况下,亦可以黄金、白洋抵缴。此项折款任务共为8.5亿斤,计分配川东1亿斤,川南1.5亿斤,川西0.5亿斤,川北2亿斤,云南2亿斤,贵州1.5亿斤。   六、公粮折款须遵守下列原则:   1.折款办法系照顾群众困难,减少运输损耗,对黄金、白洋仍应采取“严格禁止流通买卖”政策,违反此项法令者,仍须依法严办。   2.各省区必须首先完成必需之公粮任务,以免因此影响粮食之供应。   3.折款办法,在地区上应以交通困难、不便吃用者为限;在对象上,应以缴粮数目较大,实际无粮可缴,必须缴款者为限。   七、在折收黄金、白洋时,应照顾人民币的信誉,如过分影响人民币的阵地时,须报西南财委改以其他实物折收,折收实物之项目以桐油、棉花、五倍子、盐(川北)、糖(川南)等为限。   各地区应与贸易部门研究解决折收实物之各项具体办法,大宗实物折收,应先报告西南财委。   八、在宣传方法和收款步骤上,必须是首先要人民币。没有人民币缴黄金,没有黄金才准缴银元。黄金、银元和米的折合率规定为银元1元折合米15斤,但最高不得超过20斤;黄金每两折米最高不得超过1,200斤,超过以上规定时须报请西南财委批准。   九、为完成公粮任务,必须坚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严格公粮收支制度,保证公粮全部入库,各项粮务费,除遵照中央规定者外,并决定如下:   1.杂支费:包括各级财粮机关之各种表册、帐目、传票、收据用纸、仓库用秤、征粮时临时人员伙食、灯油、粮串、负担册子等项在内,不得超过征粮数额万分之五十六。   2.损耗:最高不得超过征粮实收数3%。   3.运费:陆路每百里百斤按15斤计算,水路应低于陆运,按照实际费用报支。   4.建仓:今年只进行修补,各省区不得超过150万斤,较大建设应由各省市及县人民政府拟定计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转报西南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十、严格公粮的管理、保护和检查制度,各地区应重视防虫、防腐、防火、防特、防匪,一切粮食集中地点和大宗运输,应有防火设置和武装配备,各省区应与当地军区密切联系,分清责任,认真保护,除一般损耗应按照统一规定办理外,其他损失(如水火险、抢劫等),应由地方完全负责,不能因损失而减少上缴任务。   十一、为了便于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应建立正确与经常的报告制度,各省区应每五日向西南财政部报告公粮征收、入仓、调运、实存等数目,此项数目并应根据会计帐面实数报告,反对估计、妄报等现象。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1949-1952》,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文件档案号:GM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