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查中国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国青年党、民主社会党等反动党派,及国民党反动政府所属一切特务机关、特务组织及其所属人员,背叛祖国,残害人民,本会会于一九四九年六月六日以治字第一号、第二号布告宣布其为非法,并命令其一律解散,停止活动在案。近查尚有若干反动党、团及特务分子,甘愿为美帝国主义走狗,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兹为巩固革命秩序,保障人民利益起见,特根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之原则,颁布“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于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实施登记办法”,并令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负责设立“上海市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总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办理登记之具体事宜。凡本市或旅居本市之反动党、团、特务组织人员,应即遵照实施办法这规定,于一月十一日起,迅速亲赴指定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凡迅速登记真诚坦白者,当予宽大处理。倘有怠忽隐瞒,抗拒登记,破坏阻挠,或登记后仍敢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者,一经查明,定即依法严惩。   凡我市民,及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对于反动党、团、特务人员,除负责督促其向本会指定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外,如发现有隐匿躲避,有意抗拒登记或进行破坏活动者,应迅速及时告发。在此项工作中立有特殊功绩者,当斟酌情形予以奖励,倘有少数不明大义窩藏包庇者,同受处分。   希各切实遵照执行为要。此布。   附: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于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实施登记办法。    主 任 陈毅    副主任粟裕    一九五一年一月五日 ##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于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实施登记办法   第一条:凡中国国民党、三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国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及其他反动党派、团体,与国民党伪政府属之一切特务机关与组织,以及其他性质相同之各种特务组织,均为背叛祖国,残害人民之非法组织。除已明令其一律解散,并查封其机关,严禁其活动,没收其所有公产及有关档案文件外,对各该组织所属之人员,兹根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之原则,制定本办法,实施登记。   第二条:凡下列反动党、团人员,均须办理登记手续:   一、中国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人员;二、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人员;三、国民党党员或三民主义青年团团员中之曾为蒋匪军连长以上之人员(一九四六年七月以前退伍者例外);四、中国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人 员;五、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人员;六、相当于上开等级或职位之各种反动党、团人员。   第三条:凡下列特务人员,均须办理登记手续:   一、伪国防部保密局(即原军统局)及其所属一切公开与秘密组织人员;   二、伪国防部第二厅及其所属一切公开与秘密组织之人员;三、伪内政部调查局(即原中统局,亦即党员通讯局)及其所属一切公开与秘密组织之人员;   四、伪国防部青年救国团之各个成员,及“大上海青年服务总队”分队长以上人员;五、伪社会部上海市工人福利委员会之各级干部,及“护工总队”分队长以上人员;六、具他一切性质相同之特务组织人员;七、其他一切接受美国或其他帝国主义或蒋匪方面之任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特务间谍活动之人员。   第四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开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均限于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迅速亲赴指定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兹分别指定登记机关如下:   一、凡现住上海市各区以内之反动党、团、特务人员,不论在本市有无户籍,均应分别向本人居住区之行政区登记分处办理登记。二、凡现在国营工厂、企业内之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其登记事宜由各该工厂、企业在登记总处领导下专设登记处(所)办理之。三、凡过去曾参加反动党、团、特务组织,而现在人民政府各级机关服务之人员,如有未向当局坦白报告,或报告不详及有遗漏者,得向本机关人事部门报告之。四、凡在本市以外其他地区已办理登记手续,而现住本市者,仍应向目前本人居住区之行政区登记分处声报备案。   第五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开反动党、团、特务人员,于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时,应随带本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及一切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党证、工作证、委任状等)。   第六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开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如持有文件、档案、武器、弹药、电台、密码、或其他公物者,均须于登记时随带呈缴,不得私自隐匿或毁坏。   第七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开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严惩:   一、在本办法公布以后,故意隐避,不迅速履行登记者;二、阻挠他人进行登记者;三、不真诚坦白,企图隐瞒所知一切组织情况及人事关系者;四、揑造证据,蒙蔽政府,诬害他人者;五、曾有重大罪行,不自坦白悔改,经人民告发者。   第八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开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得酌情减免其应得之罪,或予以适当之奖励:   一、迅速申请登记,真诚坦白悔过,并劝导其他反动党、团、特务人员进行登记,或告发其他反动党、团、特务人员者;二、自动将所知一切组织情况,人事关系及反动活动经过与计划迅速报告,并经查明属实者;三、迅速缴出全部文件、档案、武器、弹药、电台、密码、身份证件及其他公物者;四、在本市解放前保护国家工厂、仓库、资财、重要档案文件,或掩护革命人员免受侵害,查有实据者;五、在本市解放后协助人民政府破获特务案件有功者;六、对此次登记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第九条:凡在我政府机关、国营工厂、企业内之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在本办法公布前,业已坦白自新,而有显著转变者,经各该单位人事部门之证明,可准予免行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