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工作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   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工作会议于二月二十五日开始,历时五天,会议主要内容是以上海郊区经验为基础,研究郊区土地改革试点。汇报如下,请指示。   (一)华东各主要城市郊区,包括上海、南京、无锡、镇江、苏州、常州、济南、青岛(崂山)、徐州、杭州、宁波、温州、合肥、蚌埠、安庆、芜湖、福州、厦门、南通、扬州等市郊及淮南、淄博等矿区。据上述市郊区(福州、厦门、安庆、宁波、温州不在内)不完全统计,共三九八乡镇,人口约二百三十万,其中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土地约二百八十万亩,其中耕地占百分之八十左右。   (二)郊区农村同样存在着封建剥削制度,其特点是:在经济上直接依赖城市并为城市服务。农民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位一体的直接压迫与剥削。近郊土地占有状况比较分散,租佃关系复杂,地主占有土地一般在百分之十至二十左右,富农占有和使用土地在百分之五以下,工商业家及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五十。工业城市与商埠城市郊区土地较分散;消费城市与内地城市郊区土地较集中。土地使用状况则种经济作物——如菜、花、棉、麻等特多,农产物商品化的程度特高。虽有使用机器及进步设备的,但为数不多。特殊土地多,如上海郊区有工厂、企业、银行、地产公司、花园别墅、农场、牧场、苗圃、国防用地等四十余种,相当于全部农业土地百分之十五以上。租额和农村大致相同,种经济作物土地的较高。中间剥削多,佃权变动大。业主多数在城市,居民中的外来户甚多,非农业人口及兼营其他职业和副业的多,纯农民少。上海、南京、徐州、青岛多国防用地,苏州多花陇,杭州多名胜别墅,山东各城市郊区多小土地经营者。远郊区则土地关系与阶级关系大致接近农村。   (三)政策上须按照《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执行。华东城市郊区要特别注意下述各点:   甲、要强调“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必须从全局出发,通盘考虑郊区土地改革。   乙、没收与征收中,对地主要严格按照土地改革法规定执行。对工商业家要照顾其在一定时间内建厂建屋用的土地。银行、钱庄等所代管的及因贷款而取得抵押之郊区农业土地及荒地,概按土地所有人的社会成份处理。对小土地出租者应保障其应得的权益,但因郊区地少人多,对高级职员、富裕的自由职业者出租的土地,在其本人同意下,可征收分配,但不得随意扩大征收面。富农出租的少量土地,得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一部或全部。对公墓土地须慎重处理。外侨在郊区占有的农业土地、荒地及空地,均由国家收回。地主在市镇上多余的房屋及会馆、山庄、公所等出租给农民居住的房屋,因情况复杂,可延至土地改革后另定办法处理。保护有关名胜古迹之寺、庙、祠、庵、别墅,不干涉宗教信仰,僧尼尽可能分给其寺旁土地耕种,并照顾其年老者。   丙、分配土地中对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求法,应以全乡农业人口加应保留土地的本乡人口除全乡使用土地总数所得的平均数为准。非农业人口,原则上不分土地。兼营其他职业者少分土地。分配时注意农民生产习惯及对城市农产品的供给,防止平均观点。   (四)强调小心谨慎、稳步前进的方针,既要正确掌握政策,又要充分发动群众,以达打垮地主及其他反动势力,巩固郊区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执行中要注意:   甲、正确执行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加强工农联盟,团结城市人民支援土地改革。通过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郊区土地改革委员会及城乡联络处,加强城乡反封建统一战线。   乙、加强对农民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基本教育,反对单纯经济观点。要从发展工商业及保障使用权两个基本方面,说明土地国有化与农民的关系。要以“劳动人民是一家”的观点去教育农民保护工人应得的利益与加强本地外地人民间的团结。农民协会的领导成份,要从无地少地农民中挑选,并适当调剂本地外地成份,注意审查干部的出身经历,防止封建爪牙、特务流氓、逃亡地主等操纵农会。近郊非农业人口多的地区,不必强调划分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的成份,避免内部纠纷。要加强在外业主成份的调查,严格分清地主、工商业、富农与小地出租者的界限。此外,要与城市工会取得密切联系及相互帮助。   丙、要充分运用合法斗争方式及重视分别对待策略,坚决镇压恶霸、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分子。   丁、领导上要运用较大力量,给予较充裕时间,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具体情况出发,方法不强求一致,反对急躁草率。   (五)各地郊区土地改革典型试验阶段大体告一段落。济南与崂山已完成三分之一,其他郊区多数完成一乡至五乡。典型试验中主要毛病是单纯农村土地改革观点,也有认为郊区情况特殊无土可改的,这些偏向在会议中已经纠正。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