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同意小城镇中地主多余房屋处理办法给西南局的批复   (西南局:)   三月一日电悉。同意你们及川西区党委关于小城镇中地主多余房屋的处理办法。    中 央三月十五日   附: ## 西南局关于川西区小城镇中地主多余房屋处理办法的请示 ## (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   (中央:)   川西区党委对于小城镇和集镇内地主房屋有如下建议,我们拟同意他们意见,是否妥当请示。其原电为:   “中央二月十日电示:土改中‘在校小城市和集镇内,地主占有的多余房屋,其原由工商业使用者及不适合于农民居住者,均予保护不动。但在我区各较小城市地主之公馆、铺面及联系的住房很多。此等房产部分系出租,部分则空闲,故如规定没收,对工商业无影响;而对督促地主参加劳动则有好处。没收出来虽不适合于农民居住,但可供土改后办合作社或办其他公营事业、公益事业之用。出租者则仍由原承租人租用。因此,我们提议是否在做的时候,将‘不适合于农民居住者的一句删去,只规定‘在较小城市和集镇内地主占多余房产,其原由地主直接经营之工商业使用者,予以保护不动。房产其原由农民居住或适合于农民居住者,应没收分给农民居住,不适合于农民居住者,即没收归公。是否妥当,请审核。”    西南局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