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军队继续执行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指示   <军委总政治部>   根据目前检查材料看来,军队在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中,对清剿土匪所犯不同程度的“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一般得到了纠正。成绩比较显著。一年来西南、中南、西北、华北、华东各军区不完整的统计:处决匪首、恶霸、特务等反革命首要分子42,078人,判处徒刑29,420人,尚有一大批还在关押与管训。但仍有为数众多的土匪、特务、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在我军事压力与群众运动的震慑之下,采取分散潜伏活动,力求隐蔽,妄图再起,有些地区股匪依然存在。在此情况下,必须继续努力,消灭匪源,根绝匪患,不可误认“镇压已经够了”而稍有松懈。   对部队内部的反革命的分子,虽然也镇压了一些,但还十分不够。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部队成分起了很大的变化(这是历史上所未有的变化),特务间谍、反动党团、地主恶霸分子、封建会道门、隐蔽的反动军官及伪职员等,乘机混入不少。据云南军区统计,这些人员每个连队平均在十人以上。事实证明,敌人是有计划的对我军进行阴谋破坏。尤其是当阶级斗争更加尖锐,土地改革与镇压反革命逐步深入的时候,他们更要乘机报复。由于领导重视不够,一般是缺乏专门布置,部队的右倾麻痹倾向依然严重,存在“重案轻处”、“重纪律犯,轻政治犯”或“地方严,部队宽”的倾向;对有些坏分子认为“未遂犯”或“自动坦白”而不加处理;对待旧军官及其他旧人员的态度不够严肃,对其中有严重问题者,注意不够;有的强调有技术而迁就之;盲目的认为“部队没什么问题”;组织制度不严,漏洞很多。因而内部反革命分子的破坏事件,屡有发生,严重的影响到部队内部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与巩固。毛主席指示:“我们认为在一切军事机关学校部队中,引起注意镇压反革命分子的问题,并作出正确处理,是目前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此任务忽视者,应当受到批评。” ## 基于以上情况,特规定:   深入阶级教育。使部队从思想上划清敌我界线,纠正错误认识,提高全军警惕,加强责任心,堵塞漏洞。同“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或麻木不仁的思想情绪作斗争,正确的掌握和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必须足够认识:整顿内部思想,揭发与肃清反革命谣言及镇压反革命分子的一切破坏活动,是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巩固内部与提高部队斗志的重要环节。   中央去年十月十日“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今年二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彭真同志“关于镇压反革命和惩治反革命条例问题的报告”及“为什么必须坚决镇压反革命”等文件,必须切实组织学习。军或省以上宣教部门,应结合部队实际,编写通俗教材、小册子,普遍深入的进行教育,内部报纸和各种文艺活动均应适当配合。这是一九五一年部队阶级教育的重要部分。 ## 认真清理内部,纯洁组织,反对革命分子坚决执行镇压:   凡属一切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及政治性质的有意造谣、污衊等,查有实据者,不论属于何种人员,一律随时逮捕,酌情判处。其中已有历史罪恶者,应加重处理。   凡被查出之职业特务间谍分子,反动党、团区以上主要负责人员,团以上伪政工人员及封建会道门之首要分子(如相当于一贯道点傅师以上者),虽无现行活动,应一律清除,一概不得留用或补入部队,其中有过血债或罪恶重大并无立功赎罪之具体表现者,即依法处理,其余分别情节长期或管训或转地方公安部门实行管制。   对混入部队的恶霸、匪首、惯匪,应分别情节轻重依军法裁判。其中罪恶重大为广大人民所痛恨者,可移交地方判处死刑或徒刑。   对反革命嫌疑分子,应积极而周密的布置侦察,切实掌握材料,加强研究,弄清问题,适时破案。必须高度警惕敌人以内奸打入、长期潜伏、待机破坏、内外结合、攻我要害的种种阴谋活动。特别是隐藏最深、善于伪装、窃据要津的内奸分子,对我危害最大。必须结合审查、整党以及侧面调查,进行经常的了解,以达到发现和弄清问题。认为嫌疑颇重,但一时难以弄清者,应立即调离首脑机关、机要部门或其他重要岗位,另行适当安插,进行控制,继续侦察。   部队中有意包庇地主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或利用职权关系给予其活动方便者,得视情节轻重,执行纪律处分或判刑。   为纯洁组织、堵塞漏洞,防止反革命分子继续混入,必须严禁私自收留人员。一切雇用人员必须经过保卫机关审查和地方公安机关的证明。 ## 继续抓紧对起义投降军官的处理:   各军区应以军委总政治部1950年12月28日指示的原则与方针,抓紧处理。其中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者或重要的特工分子、罪大无功者,均需逮捕法办。西南军区政治部三月五日发出的“处理起义旧军官的补充指示”及三月二十日关于“对处置旧军官、旧职员的规定”,全军都可参照执行。   在押之战俘军官之处理,另发指示。   全军保卫工作会议确定的七项工作,其中审查工作应作为一九五一年的工作重点。须根据文件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一九四九年以后入伍者)的进行,并作出成绩。新参军的大批知识分子,应结合地方公安部门进行普遍审查,对其中地主恶霸分子(并非指家庭出身),以及其他坏分子,公开宣布开除清洗,连同材料转回地方。海、空军、特种兵及技术部门留用、雇用的技术人员,也要进行一次普遍审查,并作出适当的处理。机关保卫和保密工作,应引起严重注意。限定时间把所有机关人员、首长周围人员审查清楚。地方武装和人民武装中,须严防坏分子混入。为加强审查工作的领导,在团以上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保卫、干部、军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委员会,人数五人至九人。   剿匪部队应结合政治瓦解与发动群众,继续展开军事清剿,限期扑灭股匪,并在一元化领导之下,分散驻剿,配合群众性的捉匪运动,把潜伏分散的残匪彻底根绝。迅速处理俘匪,坚决镇压匪首、惯匪及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俘匪应视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将俘匪当作俘虏军官和解放战士看待的偏向,必须纠正。对起义后重新为匪或地方武器及人民武装中叛变为匪之组织者、主谋者、指挥者,均须依法处死,其中对群众危害较大、群众要求交地方处理者,可交地方判处。   完成以上各项工作任务的关键,是:加强党委领导,首长认真负责,政治机关切实掌握与执行。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依照主观力量的可能条件,采取必要的步骤(先搞现行的和首要的),定出计划,分别处理,绝不能当作一般的群众运动去执行。   为作到又“稳”又“准”又“狠”,必须注意策略。对部队内部反革命分子的镇压,应与地方有所区别,不能先作杀人预算,或集中的成批的处决人犯。对尚未改造好的起义部队,以及我们控制力量薄弱的单位,更应特别慎重,防止震动过大,发生意外。对所有人犯的处决,必须掌握实据,广泛宣传,揭露反革命分子的罪恶,教育广大群众。判处死刑时,批准权属于兵团或者省军区以上之党委(对匪首、惯匪之处决受委托之师党委可以批准),以各级军法处名义,公开宣判执行之。最重要者须报告军委总政治部批准。凡真正自动坦白,供出材料线索者,得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毛主席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一日及三月三十日两次电示,各军区和各特种兵,除已作了完备的检讨和决定者外,均须再作一次检讨及执行的决定,并将检讨情形和你们执行本指示的计划及今后实施中的情况,及时报告军委总政治部。    一九五一年四月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