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的指示   一、为完全肃清美国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文化侵略影响,保障中国人民文化教育宗教事业的自主权利,以及根本杜绝美帝国主义分子利用文化教育机关和宗教团体来进行各种非法活动,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第六十五次政务会议上通过郭沫若副总理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报告,并作出了正式决定。华东地区在解放以前,长期为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主要基地,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在全国范围内所占的比重较大。一方面,美国帝国主义通过这种津贴方式来加紧控制华东的文化、教育、救济及宗教等活动,以为其侵略中国的思想阵地。另一方面,广大的爱国人民及青年学生、知识分子,曾经长期地进行着反对帝国主义的思想斗(包括宗教革新的自立、自养、自传运动),特别最近掀起了空前规模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与学生、教职员的反美爱国运动(包括教会学校反诽谤反侮辱的群众斗争)。因之,我们必须在现有这个思想基础上,进一步的巩固与深入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动员一切爱国人民,包括所有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和宗教团体中的全体人员,一致地起来,坚决拥护与彻底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这个切合时宜的贤明措施。   二、所有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应一律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六十五次政务会议所通过的登记条例,切实办理登记事宜。应在各省、区直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之下,设立临时登记处,以专司其事。在上海各大专学校、医院、文化机关、宗教团体(包括区域性的与全国性的在内),统由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办理该项登记。各省、区、市可依具体情况,自行划分登记单位(登记表另发),分区分批限期完成登记工作。解放前曾受外资津贴或为外资所经营者,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凡有拒绝登记或报告不实者,定须给予应得的惩罚。   三、凡由美国人出资津贴或经营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不论其采取何种方式,其财产如尚为美国人所有者,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年十二月廿八日命令,对此等财产予以管制和清理,以便了解情况,确定具体处理的步骤和办法。凡由中央或华东直接管辖的部分,对其美国财产的管制,应由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军事管制委员会,分别呈报本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四、对一切现有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各地人民政府应分别不同情况订出不同的计划,如协助中国私人团体继续经营,改为中国人民完全自办之事业,或由人民政府予以接办,改为国家事业等。其改为中国人民完全自办而在经费上又确有困难者,得由人民政府予以适当之补助。   1、凡委托或已由中国私人团体办理的学校(包括大小中学)及医院,其原机关董事会之所有外国董事应一律撤消,改由中国人担任。如经营确有困难者,可酌情予以补助。如因经费一时断绝不能继续维持者,可向负责机关申明理由并呈具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前给以经济上的补助。关于此类学校医院的具体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及其附属医院,应由本委员会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等学校及独立医院应由该地省、区、市人民政府转呈本委员会批准;小学幼稚园、盲哑学校等应由各专署呈请省政府批准。   2、经济情况可以自给的一部分小学和医院应完全做到自办。   3、文化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台、气象台、俱乐部、体育馆、文化委员会等)新闻出版机构等,属美国政府或美国私人办理者,应由军管会或人民政府予以管制,属于中国自办而由美资津贴者,则由人民政府酌情接办,或仍由中国私人自办,人民政府予以登记管理。   4、所有接受美国津贴的救济机关,一律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地方分会,根据总会的规定,全部予以接办。   5、所有宗教团体,均应鼓励其自立、自养、自传运动,做到完全自办。   五、各地在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上述各项的决定时,必须首先在所有接受外资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中,特别在教会学校中,展开群众性的反美爱国运动,以便不但从经济上割断对美帝国主义的联系,而且从政治思想上完全扫除帝国主义的欺骗影响。同时,还必须根据各地各种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具体步骤,俾能有领导地、有计划地、顺利贯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六十五次政务会议决定的实现。   六、责成各地于本月二十日以前,根据本指示的精神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通盘计划及全部经费预算,交本委员会审核施行,并将执行情形随时具报为要。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