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的指示   据初步统计,全省共有城镇732个(工商业户50户以下的乡集在外),其中多数已建立了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已向省工商联登记,承认为团体会员者即达165个。但由于过去我们对工商联的性质、任务认识不明确,各地工商联多成为简单的办差机关,不能起〔到〕它应起的作用。3月14日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加强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准备成立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工商业联合会的活动,党和政府则经过统战部门和财经部门去实现对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和政治指导。”应成为今年统战工作主要任务之一。为此,省委对今后工商联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首先,必须认识:广大的私营工商业者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党和政府应当团结他们,在团结合作过程中,随着国营经济与合作社经济的发展,经过我们政治上与思想上的争取、教育和斗争,可以使多数的私营工商业者得到改造,为将来进入社会主义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为贯彻上述方针,为便利于向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日常的公私协商、政策指导、政治教育、调查研究等工作,工商业联合会是最好的组织形式,各级党委应向城镇工作干部进行深入教育,说明工商联合会是重要的人民团体,是工商界自己的组织,它有权代表工商界的合法权益,同时,它又是我们向工商界进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环节。党和政府要经过它去教育工商业者执行共同纲领与政策法令,因之它不应只是协助政府办税或完成某一任务的机关,也不应只是代政府传达政令的机关。   为克服过去工商联工作的弱点,兹责成各级党委即着手从内部、外部解决工商联的组织领导与工作方法问题:   (一)各城镇现有工商联,应按照省府即将颁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暂行条例加以改造,以明确性质任务、经常工作内容,并统一名称、组织与经费征收办法;凡有工商业一百户以上的城镇均须成立工商联,省的工商联系统分省、县、市镇三级,专区一级不应成立,如因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定期的代表会,或各县、镇工商联负责人联席会。县一级的工商联可以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商联为基础加以扩大,吸收县境内重要城镇的工商代表参加领导,不另成立机构,不另征收经费,区不设工商联,已设者暂不变动。   (二)工商联与城镇工作各部门都有关,统战、工商行政、税务、公营企业部门干部都应当而且必须参加工商联工作,特别是公营企业干部,应参加实际领导,积极地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不能只是挂名,但领导必须统一,统一办法是建立工商联工作的党组,由市委或城镇党委指定上述各部门干部参加,党组应有经常的会议制度,以统一对工商联工作的计划要求与步骤,工商联党组应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接受上级统战部指导,并应经常向统战部反映情况,供给资料。   (三)现在多数地区工商联最大弱点是群众基础薄弱,其原因是:(1)由于工商联的工作多是单纯的帮助政府完成任务,工商业者便把它看成官办机关,不感觉兴趣,负责人也感觉是苦差事,不愿担任。(2)我们干部为了便于指挥控制好完成任务,对工商联负责人的选择不多考虑与工商界的联系如何,因此很易挑选上一些非工商业者或代表性不大的工商业者负主要责任。(3)这些分子由于我们支持,而工商联本身又未建立民主制度,所以很易形成少数人独裁的家长式的领导。(4)有的地方领导成分照顾不全面。各城镇党委根据本指示检查当地工商联工作后,应明确今后主要工作内容,调整领导成分中的行业成分(商业与工业,大中小行业应有适当人数代表参加)与政治成分(在政治上左中右分子的适当配置),建立民主的工作制度,以逐渐加强工商联与群众的联系。   (四)工商联既是人民团体,我们向它进行工作的基本方法,应是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必须注意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发现与培养积极分子,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加以教育,通过他们向中间、落后分子进行争取、团结、教育改造的工作,既不能放弃领导,也不能包办代替。   各级党委于收到此指示后,应指定干部召集有关部门把过去工商联工作检查总结一次,写成书面报告,于5月20日前送省委。   来源: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编 《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湖北卷》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