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天津市委关于保密工作的两项规定   (各中央局、各野司:)   天津市委关于保密条例之两项规定很好,并按中央修改件转发你们参考。 ## 中 央    一月十一日 ## (甲)关于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若干规定   为使全党具体执行《中央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决定》,克服骄傲自满麻痹轻敌的思想,认真防止敌特阴谋破坏活动,特规定:   1、全体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党与政府颁发之一切保密条例,并成为执行的模范。   2、凡带有机密性会议,有必要参加并通知参加者才能参加,纠正把参加会议作为对干部的一种政治待遇的错误观点。经指定参加会议人员,不准私自找人代替,不经许可不准记录,更不得向外泄露,须要传达时应具体指定传达人和传达范围及内容。   3、一切机密文件之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登记、保存、传递、阅看、检查、收缴、焚毁等制度。不经一定组织批准,不得翻印、转载、传达、转借。   4、对经常接近首长及接触机密的人员(如机要、秘书、文书、打字、缮写、警卫、司机、保姆)及要害部位人员(如动力、水源、电讯、电台、重要仓库)应严格审查,对不可靠不清楚的人员适当调动,对首长警卫及勤务人员采用,尤须慎重审查,并编入一定组织过组织生活。要有专人负责教育管理,严防小广播及自由主义散漫现象。   5、对于统一战线中之民主人士,应进行保密教育,有关党的秘密不准泄露,一切盲目轻信态度是有害的。   6、加强党员的保密教育,养成保密良好习惯,不须知道的不问,不须告人的不说,严禁自由主义小广播现象。务使每个党员都认识保守机密是党员的义务。对于善于保密而有成绩者予以奖励,对违犯者应视轻重予以处分。严重者给予取纪、军纪制裁。   7、各级党委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将检查防奸保密工作当成经常的重要任务之一,认真地进行教育及定期的检查。 ## (乙)机关学校工厂企业防谍保密条例   第一条 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严格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加强本市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防谍保密工作,以堵塞漏洞防止匪特破坏阴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防谍保密范围   一、人事组织情况,有关生产或业务之计划、总结、报告、指示。   二、机密文件、电报、重要档案、资料统计图表、数字及未经公布之会议决议。   三、印信、证件、护照管理。   四、首长、专家、重要民主人士、外交使节及国际友人之行止。   五、重要机关、工厂、仓库之位置、物资存放种类、数量、机器装置、武器配备。   六、其他有关军事、政治、经济等机密事项。   第三条 关于人事之审查教育任免   一、凡吸收新人员须有正式机关团体之介绍或证明,并经人事部门审查,经一定机关批准后方得录用。任何私人介绍均不得录用。   二、新人员如系其他地区或单位离职和开除、潜逃者,前者须有原属机关正式证明后方得录用,被开除者得视情节轻重及原机关的意见,决定录用与否,对潜逃者不仅不应录用,应送原机关处理。   三、人员调动,须持有正式调动手续,否则即不予分配工作。   第四条 关于文件、印信之保管   一、文件、印信须有专人负责保管,规定管理办法、借阅手续,建立及时清理、定期烧毁制度,机密文件应及时收回,以免流传遗失。   二、文件、印信未经一定机关批准,不得阅读、翻印、摘抄、转借、赠送。   三、电话不准传达机密事项,衣袋不许随便放机密文件,外送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投送并取得确实收据,不准邮寄。   四、发出机密文件须标明机密、亲启字样,非负责干部与指定专人不得拆阅处理。干部调动时文件须办理清点移交手续。   五、机密文件存放处所,需有锁钥装置,指定专人负责。   六、缮打机密文件之蜡纸、原纸、复写纸等以及办公室之废纸,应责成专人焚毁,不准丢弃或作废纸出卖。   第五条 关于值班会客留宿制度   一、公休假日须建立值班制度,认真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及擅离职守,并须执行交班制度,以明职责,值班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私自找人代替。   二、建立会客留宿制度,遵守机关门岗接见制度,客人访问须经登记说明来意,经许可时方准人内,留宿要经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留宿,办公室或车间不得非公会客。   三、招待新闻记者或群众团体参观访问时,须指定专人招待,并不得擅自解答有关机密事项。重要部门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入内参观、摄影、绘图。   第六条 关于会议   (各种重要会议,应拟定一定的名单,而后按名单发开会证,凡指定参加会议者,不得将开会证遗失或转借他人,同时不得上级许可不得记录,并规定传达范围。)   第七条 关于警卫   一、重要工厂、企业部门及市级主要机关须设置岗哨。   二、召开重要会议,须配备警备武装,负责会场内外的警卫工作。   第八条 关于个人保密   一、工作人员经办之一切事项,除直属上级以及工作有关人员外,不得向另外人谈,养成保密良好习惯,不需知道的不问,不需告人的不说。   二、非工作场合不谈工作,对私人来往信件,不得涉及机密事项。   三、个人武器弹药证件应妥慎保管,不得转借或乱放,如有遗失必须立即上报,否则以违犯纪律论。   四、首长谈话及重要会议,规定在休息时间送茶水。   第九条 奖惩   一、凡一切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上项规定,如有违犯,得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1、各项行政处分。   2、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凡努力工作,时刻注意保密,从未发生事故或查[察]觉与制止别人泄露行为有据者,应予以适当表扬与奖励。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