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指示   为正确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决定”,将这一接收国家教育主权的重大工作做好,使原有接受美国津贴的各级学校不仅能维持下去,而且能办得更好,特就处理步骤与办法指示与如左: ## 一、调查登记了解情况:   拟定统一的调查项目,令全国所有接受外国津贴的各级学校普遍进行调查。高等学校(包括附属中、小学在内)于一月底以前将调查结果报部,中等学校于二月底以前将调查结果报部,初等学校(包括幼稚园)于三月底以前将调查结果报部。 ## 二、完成接收的思想准备工作:   加强对所有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师生控诉美帝文化侵略罪行运动的领导,深入进行反帝爱国主义的教育,使全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分教徒与非教徒更好地团结起来,打破思想顾虑,为处理工作扫除障碍。 ## 三、拟定处理方案,有步骤地进行处理: ## (一)处理原则:   (1)一九五一年将所有接受美国津贴的各级学校处理完毕。接受其他外国津贴的学校,除个别政治上十分反动者应收归自办外,一般的到专设的登记处履行登记,加强管理。   (2)对接受美国津贴的学校,按下列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甲、原来学校经费之全部或绝大部分由美国津贴,在其来源断绝后,又无改由中国人私人出资办理的条件者,接收为公立学校。   乙、原来学校经费之一部来自美津贴,另一部来自其他外国之津贴者,应改组其董事会(除去美国方面的董事,增添中国方面的董事)与学校行政,其行政权必属于中国校长。政府在停止美津贴后应酌予补助。但此类学校中表现十分反动者,政府应予以按办。   丙、原来学校经费之一部来自美国津贴,大部靠学费收入及由中国私人筹募者,应争取由董事会积极负责,除去一切外国籍董事,改为完全由中国人自办的私立学校。其经费有困难时,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   (3)对人事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甲、美籍董事一律解职,美籍人员一律不得担任学校行政职务。美籍教师除思想言行反动者应予辞退外,其余应予留任;其工作不适当者可调换其工作;其坚决不愿留任,经挽留无效者,准其辞职。   乙、对中国籍校长教职员工一般原职留用,个别工作不适当者,可以调换工作,使他们安心服务。   (4)在处理过程中,一律维持学校现状,不迁校不合并,不调整院系。   (5)接收的学校,经费及教职员待遇照旧。   (6)高等学校中的宗教学院或神学院,暂维现状,由中央研究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 (二)分工负责、逐步处理:   (1)高等学校由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处理。于一月十五日召集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负责人及各接受美资津贴的高等学校校长及董事长开会,研究每个学校的具体情况,拟定每个学校的处理办法(包括收为自办后改为公立或私立,学校主要负责人人选,校董会名单,经费预算或补助费预算,接收时间等),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由中央教育部分别会同该大行政区教育部(文教部)组织工作组分赴各校,于四月底以前全部处理完毕。   (2)中等学校由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文教部)直接领导处理。(华北区由中央教育部会同华北事务部领导各省市处理)。各大行政区教育部于二月中旬召开该区有关省市教育部门负责人及各该区接受美资津贴的中等学校校长及校董事会负责人开会,研究情况,拟定各校处理办法(同期)。这类中等学校之较不重要及离大行政区中心县远者,可委托各省、市教育厅、局召集他们开会,定出处理办法。中等学校的处理办法由大行政区军政委员的批准,并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华北五省二市报中央教育部批准)。并由各该大行政区教育部(吸收各省市教育干部参加)组织工作组,分赴各校,于暑假以前全部处理完毕。   (3)初等学校(包括幼稚园)由各省市教育厅、局直接领导处理。各省市教育厅、局于三月间召开有关县市教育局、科及主要的接受美资津贴的初等学校的负责人开会,研究情况,拟定各校处理办法(同前)其次要及离省较远者,可委托专署或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初等学校的处理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大行政区教育部备案。于年底以前将美国津贴的教会小学基本上处理完毕。 ## (三)及时解决各校经费困难:   所有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在未正式处理以前,如因外汇停止经费发生困难时,政府应适当的借给经费,以资维持。高等学校由中央及大行政区教育部负责,中等学校由各省、市教育厅、局负责,初等学校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四)处理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1)将接受美国津贴的学校与接受其他外国津贴的学校区别开来,集中力量解决接受美国津贴的学校,坚决彻底地肃清我们最凶恶的敌人美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影响。   (2)将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和美国人民区别开来,对于真正愿意帮助中国人民办教育的美国人民,我们可以告诉他们这种愿望是善良的,但这种愿望却为美国政府的侵略政策所阻挠和破坏。   (3)将接受外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和外国人在中国办的教育其本国侨民的外侨子弟学校区别开来,外侨子弟学校管理办法,将另有规定,另作处理;但对其中的中国学生,应即设法妥为安置,使其转入中国学校。   (4)在处理教会学校时,必须保障与尊重教职员工及学生的信仰自由,巩固教徒与非教徒的团结。   (5)对于私人愿意出资办学的积极性,应予以鼓励。   (6)凡学校文物图书及其他设备,须切实负责保管,不得遗失和破坏。   以上各节,希详加研讨切实遵照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