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中南局关于新区组织合作社问题的电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大中市委、区党委:)   兹将中南局四月四日关于新区组织合作社问题的电报发给你们参考。中南局在这个电报中提出了新区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乡村受土改影响,地主富农已不敢也无力经营土产运销,私营下层商业倒闭,有很大破坏,而国营贸易也无力全部解决土产运销问题,因此,农民土产品销不出。农民在贸易上第一个要求是把土产卖出去,甚至不大注意出卖土产的价钱。在此情形下,唯一可想的办法,就是由党和政府及农民协会领导群众组织起来,自己想办法来推销土产,并换回农民所需要的物品。这就是领导农民组织合作社以推销土产的办法。目前在新区除尽力建立国营贸易并组织私商来推销土产外,组织农民群众的合作社来推销土产,已成为迫不及待的一个办法,应放手地普遍地在推销土产的基本要求之下来组织新区农村合作社,而不必过分小心,束手束脚,使农民的困难不能解决。为此,中南局四月四日电报中所提出的办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其中有些说法是不很妥当的,例如“三分社会、七分资本”等。望各地加以考虑,并立即试办。如可普遍推广,应立即予以推广,以便能及时地解决农民的问题。同时,为了使新区合作社组织不致太乱,并避免过多的失败起见,特提出以下各项原则,望各地注意掌握:   (一)农村合作社在党区委领导下以集镇为基点建立基层社,在较远乡村设立分店。   (二)合作社以推销土产为主要任务,在土产推销之后,再购回社员所需要的物品卖给社员。而不要将资金和人力用在其他经营上,忽视土产的推销。并须特别注意为那些滞销的土产品打开销路,即使经销这些土产品没有多的利润,亦应尽力经营,而不要只注意在那些行销的土产品上去与人竞销。为了使这个目的明朗起见,合作社的名称在最初甚至可定为土产推销合作社,而不要定为供销合作社。   (三)合作社股金由需要推销土产者自愿交纳,并可用土产品交纳,要推销的土产品多者多交,少者少交,无土产品可销只购买消费品者可更少交,可分数等,由社员民主决定每等最低限额,但愿多交股金者可以不加限制。   (四)合作社盈余分配,暂时亦可只分两部分,即公积金与股金分红。其余社员福利基金、文化教育费等暂时可不要,以后再说。如此,股金分红亦可提高到盈余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公积金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   (五)土产品在本地推销,基层合作社可以自办,但远地推销必须依靠省县合作社或国营贸易机关。因此,必须建立省县合作社才能为土产打开远地销路。为此,基层合作社的股金与公积金必须提一部分交省县合作社作为远地经营土产的资金,交多少可由下级社民主决定。同时,为了经营土产品的大批远地推销,上级与下级合作社的资金和国营土产公司的资金可以互相调配统一使用。   (六)为了补助资金缺少的困难,对土产品应多作代销、赊销、定销,少作现销。特别对滞销的土产品应该如此。赊销与现销比例,由合作社与社员自由议定。   (七)合作社在掌握土产品后,出卖土产品应依照下列原则:①国家及合作社需要的,在市场上缺少的物资,应优先地卖给国家及合作社,并须降低利润若干卖给国家及合作社(无利润或利润太少者不降低),不得高抬价格,优先卖给私商。②国家及合作社不需要或要不了的物资,可以向市场推销并卖给私商,并可设立批发的及零售的销,售店进行广泛的推销。为了便利推销,减低成本,伸长销路,可以有计划地开设加工工厂,并可用租赁、合营、代加工等办法利用私人的工厂、工具和技术。   (八)合作社不要兼办信贷业务,农村信贷将来应由银行领导办理,中央已另有通知。又为了使合作社业务不脱离群众起见,应坚决反对合作社去经营那些与推销土产和供给社员必需品毫无关系的,而只是单纯地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市场交易。   掌握以上各项原则去经营合作社的业务,同时又注意合作社组织上的民主生活(每个社员一个表决权),就不会使合作社走到错误的路上去,而且也不能把这些办法看做是资本主义路线。因为资本主义的商业经营的唯一目的,是追逐利润。而这种合作社商业经营的目的,则是为了推销土产并换回社员的必需品,它虽然也有利润,但追逐利润并不是它的目的,就是说,它对于那些利润不高甚至没有利润但社员迫切需要的土产推销,它也要去经营,而对于那些虽有高的利润但对社员土产推销和必需品供给无关的交易,也不要花费资金和人力去经营。这就已经脱离了资本主义经营的路线。因为它在根本上不以追逐红利为主要目的,股金分红的比例稍大一些,也不改变合作社的根本性质。望各地根据以上各项试办,并将意见和经验报告我们。    中 央五月十一日 ## 尽量发展合作社有困难者可就地加以解决   (分局(并转雪峰)、各省委并报中央:)   据合作总社程副主任子华介绍华东、江苏等地建社经验,凡建立在集镇的社,社员多、开支小,便于农民购销,好处甚多。以行政乡为单位建立的社,则多因脱离生产人员多、开支大、社员少而赔累不堪,这个经验很好。各地应确定以区为范围设基层社,在集镇设合作社商店,如一区有三个集镇则设三个商店。现今农民在贸易方面的第一个要求是把土产卖出去,第二个要求才是减轻中间剥削。他们今天是希望有人剥削出脱土产,而不是怕剥削。本此估计,我们认为合作社可以放手发展,不必因为干部尚未配好(当然各级党应适时地配一些干部),怕合作社走了资本主义路线,因此不敢去建立。乡村受土改影响,地富已不敢也无力去经营季节性的运销生意,下层商业倒闭有很大的破坏。乘此时机发展合作社,取而代之,实有利而无害。即使所建之社三分社会、七分资本,只要把握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而以出不得积压土产利于民生为目的就不妨大事。可以先求发展,再事改进,以每区设一个社及两三个商店,估计全区至多一万左右个单位并非难于掌握。希望各省本此方针加以筹划,在每个区从土改农会干部抽一两个人归区分委领导,采取又有分红又有配给的制度,广泛吸收群众入股,多入股者,亦不要加以限制。一社设三部,一为推销(土产),一为供应,一为信贷,或只设两部(土产与供应),把信贷附设在供应之内。县级则委托一揽子商店兼办很大货栈业务,有干部则建立总社,没有干部即由农会产生,及由一揽子公司抽一些干部,二个合作总社筹备委员会掌握方针,交流经验,推广业务等一般任务,以后慢慢健全。至于合作社的一些具体困难,如房子、经费、干部等应酌情地就地加以解决。以上望作考虑,并将意见报告。    中南局四月四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