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   近数月来,我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由于广大人民协同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努力,业已取得了重大成效。罪恶深重或冥顽不悟,继续与人民为敌的特务、恶霸、匪首、惯匪、反动封建会道门头子等等反革命分子,纷纷落网。其中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分子,在人民群众正义的控诉与要求下,业已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人民群众的革命情绪空前高涨,人民内部的关系愈加团结,人民政权愈加稳固。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精神,除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仔细检查有无缺点,并迅速清理积案外,特作如下指令:   一、严防胜利后的轻敌麻痹思想。必须了解:反革命虽已遭受到沉重的打击,但反革命尚未肃清,残存的反革命分子仍时思报复破坏。加以我区土地改革尚未全部完成,帝国主义的残余影响尚未消除,即反革命的社会基础还未根绝,因此,肃清反革命是一个长期的严重的斗争,不容许在获得重大胜利之后就产生新的轻敌麻痹思想。要时刻保持头脑的清醒,丝毫也不放松警惕,为肃清残存的反革命继续进行不疲倦的斗争。   二、谨慎地区别反革命,划清界限。必须十分谨慎地区别反革命的界限,决不可把普通有劣迹的分子、一般反动党团分子,一般的封建会道门分子、落后分子、一般违法分子与反革命分子相混淆,对于这些分子,虽然也应该以适当方法施行争取教育改造,但与对待反革命是有原则区别的。这个界限,我们历来就是划清了的,今后要更加审慎,务求不错捉和不错办一个人。   三、全部掌握镇压反革命的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镇压反革命分子,必须分别其罪恶之大小,对人民之危害程度,分别治以应得之罪。对其中罪大恶极、人人痛恨者,应处以极刑;对罪不至死或可以不杀的分子,则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这也是必须坚持的;至于对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立功赎罪分子,或被反革命胁迫欺骗确非自愿之分子,或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而解放后又确已悔改与反革命组织断绝关系者,均应结合着宽大,分别不同情况从轻处刑、减轻处刑或免予处刑,给予政治上重新作人的出路。镇压与宽大是不可偏废的。   四、严格镇压反革命的手续。为了更加审慎地镇压反革命,手续应该更加严格。特决定:除了对现行的反革命凶犯(放火、放毒、杀害、叛乱等),人人皆有权即时予以逮捕送交人民政府审讯外,捕人权属于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区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各人民团体(包括农民协会),除有责搜集罪证、向政府控告或密告外,均无擅自捕人之权。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徒刑的判决,应经由专署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死刑的判决,应经由本署主任批准,务须防止一切无纪律现象的发生。   五、广泛和认真征求人民群众对处理反革命分子的意见。对于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判决,在批准之前,各县均应广泛地吸收各阶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和民主人士参加审查,进行讨论,提供判处意见,这种审查与讨论,务求仔细,并须发扬民主精神。批准机关要审慎地采择各界人士的正确意见。   六、大张旗鼓地进行对处置反革命的宣传。对一切反革命在判刑和处刑时,要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公审,对已经处刑的反革命分子,也要详细宣布其罪状。对“惩治反革命条例”、对“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均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务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争取一切可能改造的分子,进一步孤立一切死心塌地的反革命分子,而达到最后消灭反革命的目的。   七、给人民群众认清反革命的正确教育。反革命的危害是巨大的,但反革命的力量是渺小的,其数量只是占人口中的极少数。反革命的阴谋是毒辣的,但反革命的手段是低劣的。只有当我们失去警惕的时候,反革命才能得逞,所以一刻也不应麻痹。但同时也决不可夸大敌人,草木皆兵,自相惊扰,张惶失措,反给反革命以可乘的机会。   八、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镇压反革命的总目的是消灭敌人,保护自己。只有打倒了敌人,才能够保护自己,也只有保护好了自己,才能够更有力地去消灭敌人。所以,在镇压反革命中,必须时刻注意加强革命阵营的团结,密切四个革命阶级的合作。我们坚信:一千几百万人民真诚无间的团结合作,我们将不仅全部彻底干净肃清这一小撮残存的反革命分子,而且会在一切新川北的伟大工程上取得一个连接一个的光辉胜利。   以上各点,务希各级人民政府各人民团体全体人民坚决遵行为要。    主任胡耀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