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兼营商业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给中南局的批复   (中南局并华南分局:)   十二月三十日电悉。华南分局关于地主兼营商业的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央并未见到。中央同意你们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这一问题复华南分局电所提的意见。    中 央一月十五日   附: ## 中南局关于地主兼营商业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请示 ## (一九五O年十二月三十日)   (分局报中央:)   复兴梅关于地主兼营商业债务纠粉[纷]处理办法悉 。同意你们所提的处理原则,但农民向商店赊借糖油等项货物,应视为买卖关系,即便利息过高也不要废除,只有地主通过商店,乘农民困难向其贷款贷粮、谋取高利者,才可当做债务关系,加以废除。其贷货给农民作商业贩卖的资本及买卖欠帐皆系原约处理。以上处理,请中央指示后执行。    中南局十二月三十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