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整理内部报刊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   各机关团体学校任意出版内部刊物,既不履行一定的登记批准的手续,出版后也无监督和管理,这种情形是异常有害的。兹将上海市整理此类内部报刊办法,摘要发给你们参考,希望你们同样对当地内部刊物加以整理。    中 央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各机关、团体、学校所出版的铅印与油印内部刊物,多达数百种。这些刊物虽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领导上未曾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以致存在着严重的无政府状态。为了克服内部刊物出版中存在着的各种缺点,特作如下决定:   一、工厂、学校、机关等基层组织不出内部刊物(不论铅印或油印),而应组织和发挥宣传员的作用,加强和推广墙报、大字报;黑板报、读报组、广播等形式,进行时事政策和任务的宣传。基层组织已出的内部刊物,应本此原则,分别停刊或合并出版。只有工作上确有必要之单位,方得出版不定期的简报或通报。   二、其他非基层组织的内部刊物,加以审查,决定去留。一般原则只有市级机关、产业工会以上的工会、市级群众团体才可以出版定期的内部刊物。   三、整理内部刊物,应由各党委党组提出去留意见,并把党内上项决定通过行政或工会,向群众公布解释,由区委及各党组于五月十五日前交市委宣传部审核。   四、审查后决定停出之内部报刊的编辑、通讯人员,除参加本单位各项宣教工作外,并可介绍担任党报、劳动报、青年报的通讯工作。   五、确有必要出版的刊物,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后,按军管会刊物登记手续向文管会呈请批准,发给登记证。   六、各级党委必须对内部刊物加强领导:   (一)明确各个刊物的编辑方针及计划。   (二)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政策性、原则性问题需向上级党委请示(有关业务的并需向上级行政机关送审)。   (三)各级党委应定期对刊物进行检查,并定期召开刊物编辑或通讯员的会议,予以指示。其他群众团体和行政机关也可本此精神定期召集此项会议。   七、今后新的出版物(包括对外发行的),一律需经市级机关团体的党组同意报请市委宣传部批准,然后向文管会新闻出版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得出版。   八、六月份以后,凡不按上述办法履行登记之定期出版   (物,不论任何机关、团体、学校所出版,均认为违法(党刊另由党内处理)。)   · 来源:   上海市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