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执行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指示   我省各地自贯彻执行中央双十指示以来,在镇压反革命工作上已取得重大成绩:改变了宽大无边的偏向,大量的消灭了反革命骨干,群运镇反已达高潮,就总的运动来看规模巨大,健康正常,但运动后期普遍产生草率粗糙的现象,干部群众当中产生了左的情绪,根据目前情况,各县区罪恶显著的反革命首恶,已经基本上杀掉。各地均积押大批案犯极待清理。因此全国第三次公安会议决议的收缩方针适时正确,完全适合我省各地情况,必须坚决执行。   一、今后处决反革命分子,必须遵照中央的五项原则规定,只对那些有血债或其他严重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方能处以极刑,凡尚未结案有组织案件中的首恶分子,外地捕回潜逃的重要特务匪首,或因群众未充分发动而遗漏的大恶霸(主要是未土改区),合于中央规定处死之原则者,应坚决执行。   极刑的批准权属省,判死缓刑2年批准权属地委,但须报省备案。按照案犯清理委员会的系统,由县提出具体材料,经各专署切实讨论,签付意见呈请省核批执行。   我省各专市杀人均已超过了中央规定的控制点,故县以下不能机械套用,不应缩小范围,向1‰的比例填平补齐,主要的是从实际情况出发。   二、捕人问题:不论已土改区未土改区,大捕必须一律停止,不如此就无法清理案犯,农村秩序不易稳定,从而不利转向生产。如过去镇压不够,为了配合群运需要逮捕者,应由县委拟具名单,呈请地委批准。外逃反革命应予捕回,但须严守捕人规定,现行犯可以随时逮捕,但应只限于正在进行暴乱抢劫杀人放火放毒等有破坏行为,以及越狱逃跑通缉在案者。对于一般嫌疑,不满造谣,经济抵拖抗,消极抵抗土改者,不应视为现行犯,群运随斗随捕随放者,可经区委批准,由人民法庭传讯,但拘留亦不得超过10日,严禁群众自己捕人。有组织反革命案件的破坏,仍按中央公安部各项规定,为贯彻长期内线侦察方针,各县公安局破案均应呈请专署公安处批准,重大案件须经省公安厅批准。   三、案犯清理工作应为全党当前中心工作之一。各地均积押大批案犯,病亡逃跑现象已有发生,现夏季已到,如疫病流行将造成大批死亡,会使我丧失社会同情,陷于被动。各地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之下,组织公安、司法、检查署、军队保卫干部和组织其他力量,发动群众进行清理,全省清理工作(包括全部结案),要求于8月底结束。清理方法主要是结合群众,发动群众,大张旗鼓,目前应结合土改复查。已有材料的通过群众讨论判处,缺乏材料的开干部会、代表会、群众会搜集材料再行判处,这样既可解决缺乏材料的困难,又可避免行政判处脱离群众,从而达教育发动与提高群众的目的,又有利于管制和分化反革命,所以不应把清理案犯当成单纯的业务工作,应视为全党的一种群众工作。   省、专、市、县各级应组织案犯清理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党委书记、专员、县长分任正副主任,并吸收党外人士参加,应设专门办事机构,每县需15人至20人,省、专各10人至15人,由党委统一从各部门临时抽调称职的干部,并请军队协助。干部统限于6月15日集中,集中后应进行学习,明确政策工作方法及量刑标准,规定纪律。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特务案件,以便扩大发现线索,从清案中发现可以利用的动摇分子,掌握使用建立特情。   清案步骤按中南局指示分作两步:首先分类疏散,然后再分别清理,在清理当中首先清理易清理者,界线不明材料不够可以推后一步,以松动监狱,便于管理,监狱情况应即加以改善。   已判死刑尚未执行者应据情再判,已判徒刑但畸轻畸重者亦应改判,今后刑期判定一律由县清案委员会负责,区人民法庭提出初审意见,以便统一掌握量刑标准,清理案犯必须不能草率,以免重复过去错放轻处轻罪重判的偏向。总之清案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切实负责,立即认真组织力量,如放松领导将会造成工作损失。   四、劳动改造工作应结合清理案犯积极筹备,我省因无较大建筑工程,应以农业为主,结合组织土产及手工生产,农闲时辅以修路修堤等。总之应以从事体力劳动生产,防止与民争利。   根据中央指示规定,我省各县组织百人到150人的劳改中队,省辖市组织500人的劳改大队,专署组织1000人的劳改大队,每百人设一中队,省组织1万人的10个劳改大队,每劳改大队需干部50人,由各级党委负责配齐。   武装每百人一班,各市县由公安武装自行担任,各专区则协商军区抽调(办法另订),各级劳改组织统限8月底配齐,以便清案过后即可接收犯人。   五、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工作与侦察工作:目前土改与反霸斗争暂告一段落,同时镇反又强调收缩,干部群众均易产生麻痹松劲情绪,反革命分子不法地主亦会乘机反攻,因而在农村必须加强管制工作,在城镇交通要道加强侦察工作,以便及时打击反革命的破坏活动,巩固既得胜利。   农村管制工作首应结合清理案犯,管制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另应结合土改复查对未捕的反革命分子及不法地主实行管制,召集开会,宣布规约。但管制面不应过宽,限制亦不要太紧,主要应以监督劳动生产为主,给以生活出路。管制对象应由区批准。   农村镇反基层组织:在土改已经结束地区即应普遍建立,以乡为单位,组织保卫治安委员会,其下可设治安员或治安小组,统由区公安员领导。原有清匪肃特委员会已组织者可合并。   六、今后镇反工作仍须大张旗鼓,因为捕杀的收缩并不是停止镇反,更不能停止群众运动,故凡处决人犯均应召开群众大会,同时应更加注意深入普及,宣传方式与内容主要应由大规范的控诉公审转到深入的控诉斗争,发动检举密告。参加清理案犯与管制反革命,具体作法要开代表会、群众会,杀、判、放一齐讨论,或者报告镇反情况,以提高觉悟,组织起来,进行经常的调查与管制,这是更细致更艰苦的工作。   七、反革命家属的工作必须作好,应切实按照中央指示结合清案,于8月底普遍分区分乡召开一次座谈会,使他们自觉的发表意见表示态度,我们应很好的说明镇压反革命的正义性,及绝不株连的政策。并在没收财产及分配土地上予以必要的照顾,给以生活出路,以减消其对立情绪。另应重点布置侦察监视,同时亦应普遍召开地主会议,讲明政策,使之生产并告诉他们守法者宽违法者严,对于坚决反对人民的破坏分子,予以必要打击。   八、此外中层肃反,反动党团登记,会道门取缔,均应结合全党工作统一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密切配合。目前初步计划,中层肃反省直属6月开始进行,沙、宜、黄石三市于民主改革运动过后,大约于11月开始,各专县暂不确定时间。反动党团特登记工作着重在城镇进行,只登记区分部以上党团骨干,内部结合忠诚老实运动解决,内外可同时进行,互相配合。取缔反动会道门则结合土改复查进行,目前此三项工作均应作好准备工作。   九、为贯彻执行中央收缩方针,各地均应专门召开区委以上党内干部会议,传达中央精神及中南、省委指示,总结过去工作,摆情况摸摸底,肯定成绩经验,指出缺点偏向,以便从政策思想上提高一步,正确认识与执行新的方针,万勿产生错觉。   在群众中均应召开一次代表会,可报告总结过去一段镇反工作,结合布置清理案犯劳动改造,管制反革命,完整说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以便进一步从思想上政策上发动群众,真正把群众组织到每一个具体镇反工作中来。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