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委总政治部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一般连队清理工作的指示   <军委总政治部>   目前清理内部工作的发展情况,大致是第一步骤——对机关首要部门的清理工作,一部已经进入及大部即将进入甄别处理阶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初步经验,和平麻痹倾向得到初步纠正。第二步骤——对一般连队的清理工作,大部分是在进行镇压反革命教育,少数单位已开始号召坦白,有的是与机关同时进行的,但绝大数连队未正式进入清楚工作。这一时期运动的发展,基本上是正确的,健康的。但两个步骤同时并进或是结合进行的单位,由于某些领导机关精力分散或掌握控制不严,有些连队已经发生吊、打、逼供,或把思想问题看作政治问题,整落后分子,以及有意的布置假坦白示范等个别严重现象,乃至造成自杀、翻供和牵连好人、混乱内部的恶果。此种情况应引起充分注意。为使运动继续向着正确而健康的道路发展,达到彻底胜利,在一般连队的清理工作中,除应按照中央关于清理中层、内层的指示执行外,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机关、学校、首脑部门的清理工作结束后,不要仓促的转入一般连队的清理工作。在连队清理之前应有一段空隙时间。对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及有一般政治问题的人员,分别进行处理及进行其他必要的善后工作,同时为后一阶段的(一般连队的清理)工作进行准备;初步的总结经验,以师或分区为单位,调集连队干部进行教育和清理他们的问题,并将连队清理工作的目的、方针、政策、具体做法交代清楚;然后在转入一般连队的清理工作。这样,领导上就既能拿出足够的精力,并吸取过去工作中的经验和抽出大批机关干部,又训练了骨干,以便有力的领导和掌握一般连队的清理工作。   (二)一般连队的情况与机关有所不同,虽然解放战士的成分占很大数量,但他们出身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问题亦简单,有的已经过一定的考验。所有人员都过着严格的组织与纪律生活。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即便有问题也是少数的,不比机关严重。因此,一般连队基本上是纯洁的,巩固的。但特务、恶霸、匪首、惯匪以及企图逃脱镇压的分子等,随着部队的发展,有的已经混入了我连队(尤其是新发展的地方部队),其中可能有个别的还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但也必须肯定,混入连队的反革命分子是极少数的,且有些连队不一定有反革命,不过由于作战和剿匪,一般的对连队新成分未很好的审查,因此必须进行一次初步的、普遍的清理。虽然连队清理工作不必机关复杂,但仍是繁重的艰巨的政治任务。如果搞不好,反动分子就清查不出来,或者是牵连面很广,引起内部不必要的震动,加之我下级干部一般是政策,理论水平较低,而且个别的成份不纯或是本身也有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反复地进行教育,阐明政策,训练骨干,作好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不能草率。   (三)必须明确此次连队清理工作的目的,主要是搞反革命和教育部队提高警惕及清理其他政治性质的问题,但一般反动党团员、封建会道门分子, 当过警察、匪众及普通的伪乡保人员等,如入伍后已经自动坦白、交代清楚,并经过考验,表现较好者,只要他们没有血债,一般的当作历史问题看待,不在清查之列。同时,也并非清查思想(运动本身会揭发一些错误思想提高部队的阶级觉悟)、生活作风、官兵关系、纪律等等(如果有人自动交代应当欢迎,除十分严重者要作适当处理外,一般不加追问)。那些乘机整整所谓落后分子的想法,必须给予坚决的批判和纠正。   (四)一般连队清理工作的时间不宜太长,大体上一个月左右即可。此项工作的原则是普遍教育,重点审查。教育内容不要太多,将与镇反密切有关的问题,以上大课或首长报告等方式,深入进行,务使每个成员都受到这一教育。具体做法仍是首先深入教育,讲清厉害,阐明政策,解除顾虑。思想准备成熟后,再向着未经过很好考验和审查的新成分,号召他们中间一切有隐瞒问题的人员(不是所有人员)以忠诚老实的态度自觉自顾的交代清楚,加以组织调查,并启示群众检举(不得过分强调)别人确实隐瞒的历史问题和政治问题。最后根据问题性质、轻重、本人表现和坦白程度,分别处理。进行的步骤,也可先正规军后地方军。对那些问题特别复杂的部队可采取用有重点地轮调训练,以便于领导与掌握。   (五)领导干部必须深入连队,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组织一定的得力干部加强连队清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同时要加以严格控制,运动起来以后应注意防止简单话化和左的现象。如已有发现则须立即纠正。纠正左的错误与泼冷水是有原则区别的。为了严格控制,应该作出规定:   1、严格请示报告制定,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2、严格禁止捆、吊、打、骂和其他变象的肉刑,明确指出这是一种破坏政策的错误行为,发生后应进行适当教育或纪律处分。   3、严防挟嫌报复,诬害好人,如有发现,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4、不能轻信口供,不准以主观臆测推断,追问逼供。   5、不采取大会坦白的方式(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报告例外,但不能以罪该处死的分子做典型报告)。   6、除须紧急处置的反革命现行犯外,必须严格执行逮捕和判罪批准权的规定。    一九五一年七月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