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法庭在土地改革中如何进行工作的指示   各地人民法庭自开展工作以来,由于坚决执行了政策,依靠了群众,保证了农村中反封建运动的有秩序进行,发挥了它在五大中心任务中应起的作用。   现中心地区土地改革已经开始,“土地改革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根据典型试验证明,地主阶级有的破坏生产,宰杀耕牛;有的砍伐树木,烧毁房屋;甚至有的暗杀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以至组织会门,武装暴动。因之,我们决不能因在五大任务中,已给地主阶级当权派予以严重打击而产生松懈麻痹思想,作为“运用司法程序,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的人民法庭,在进行土地改革中所负的任务,无疑是更加重大和艰钜的。   目前各地人民法庭,除配合有关部门,结合群众运动,大量清理积案,特别是清理在押未决人犯外,必须紧紧地掌握着土地改革的每一环节,抓住地主阶级的反抗规律,及时给出头反抗的犯罪分子以镇压,运用“枪打出头鸟”的办法,以起打一儆百的作用;并以这种典型事例,扩大宣传,争取多数人守法,给群运以有力支持。 ## 一、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的工作,是为整个土地改革运动打下基础。各地人民法庭应按照指示,健全组织,整顿干部,总结前一段的工作,检查作风,并组织学习。学习文件以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副主席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惩治反革命条例、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条例及本府委员会议和本省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有关土地改革的报告及本省实施土地改革补充办法为主。   根据外区的经验,地主阶级在这个阶段中的破坏活动是非常厉害的。主要是:“以假卖、假典、假分家等方式,分散、转移、隐瞒土地财产。”“拆卖房屋,砍伐树木,出卖、杀害或故意饿死耕牛,破坏农具或农作物,故意荒废土地。”人民法庭必须大力抓住这类案件,一开始就打下地主阶级的反抗潮头。 ## 二、划分农村阶级成份   这是进行土地改革的重要关键,也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主要环节。为要做到在土地改革中“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分别有步骤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必须将阶级划好,否则必致敌我不分,违犯总的政策和路线。   根据外区经验,有的地主藉打阶级官司,来逃避阶级或拖延时期,继续进行破坏;有的地主利用划阶级时可能发生的纠纷,以“造谣惑众,挑拨农民与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挑拨、离间、制造农民内部的纠纷,引起宗派斗争。”人民法庭对此类案件,既要及时处理,又要周密细致,不得草率。在“讲阶级、评阶级、通过阶级、批准阶级、自报公议、三榜定案”的整个过程中,应与农协密切配合,主动派干部参加,以期掌握情况,心中有数,一有纠纷,立即解决。工作方式以巡回就审为主,切忌坐在法庭里等案子,典型案件可举行公审,贯彻宣传教育,突破重点,推动全盘。 ## 三、没收、征收,结合报产评产和土地登记   地主阶级在这个阶段中的斗争方式,主要是装穷,耍死狗,抑或是硬顶,特别是对应没收、征收的粮食、采用各种方式,不往外拿。又有一些小地主,事先没有准备,以为土改改不到他名下,到了划定阶级以后,知道有他,才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转移、隐瞒,破坏应没收的东西。再就是某些中等地主,在划阶级前还想钻空子,存着几许之望,现在事情已经明朗,希望已经断绝,便加紧进行破坏。人民法庭在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必须对准这些不法分子,贯彻反违法、反分散、反破坏的斗争,以期黑地挤净,产量评实,土地、耕畜、农具、房屋,粮食、契约等凡应没收和征收的,全部交给农民,不受损失。 ## 四、进行分配   分配是农民自己的事,由农协掌握,如果发生争执,也应在“团结互让,民主协商”的方式下进行解决,在农民内部一般是不会发生诉讼的。   但地主阶级趁着农民麻痹和忙于生产,向农民进攻。如“组织土匪武装或勾结匪特武装”,“组织或利用封建迷信团体”,实行暴动,反抗人民政府,狙击、暗杀或毒害农民及工作人员;挑拨离间农民闹宗派斗争和与人民政府间的关系等类事件,在外区进行土改时曾不断发生,各地人民法庭必须提高警惕,随时注意着地主阶级的一切活动,一有破坏行为,即予镇压,以保障分配,巩固果实,有利生产。 ## 五、总结工作、庆祝胜利、转向生产   这是土改工作的结束阶段,群众庆祝土地回老家的斗争胜利,人民法庭也应就自己在整个土地改革运动中的工作进行总结,还须着重提出的:土改以后,地主阶级在表面上低了头,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优势,但阶级斗争并未完全停止。因为地主阶级不甘心,还会利用一切机会,运用一切方式进行破坏,企图死灰复燃,梦想重新骑在人民头上,当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以前,还须监视他们,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话动,如有违法行为,立即取缔。   而且实行土地改革,是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分不开的,必须贯彻镇压反革命,才能保证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而在土改结束以后,反革命活动也不会就全部消灭,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有力武器之一的人民法庭,尚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继续镇压反革命活动和惩治不法地主,以保障农村的革命秩序和农民的胜利果实。一切认为土地改革结束后人民法庭就要立即撤销,或立即抽回干部而仅留形式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必须纠正。   这个工作在本省还是一个新的工作,我们还缺乏经验,尚待各地在实践中去创造,今后在工作中如有所体会,务必及时总结报来,以便研究交流,共同完成这一具有历史性的任务。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