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在清理“中层”“内层"运动中对共产党员所有隐瞒政治问题和历史问题的处理办法(草案)   在此次清理“中层”“内层”运动中,在党内已发现了少数反革命分子和政治上有问题的分子,并发现了一些党员对党隐瞒了过去的历史、经历及其他问题。为了提高党纪、巩固党的组织,必须采取既严肃又谨慎的态度,区别问题的性质与是非轻重,及本人对党的忠诚坦白程度与一贯的表现,经过调查研究与证明后,分别处理。这种处理应在各地坦白运动完成后进行,而不要在坦白运动中或开始时进行,以免妨害坦白运动。其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隐瞒参加特务组织或特务活动者,经查明属实后,一律开除党籍。其中如有血债或现行活动者,应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如过去系被迫参加一般的特务组织,并未担任职务,又未进行反动活动者,其后思想进步,隐瞒其历史,加入了我党,此次自动向党真诚坦白,交代清楚,经调查证实再无其他隐瞒,并从其一贯表现证明确够一个党员条件者,则可考虑保留其党籍,但必须指出其隐瞒的错误,并酌情给以警告之类的党纪处分。   二、凡隐瞒曾任反动党、团区分部以上负责人员,国民党政府的各级负责官吏,国民党军队校级以上军政工作人员以及反动会、道门的骨干分子等,一律开除党籍。其中如有血债者,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过去罪恶不大,后对人民事业有所贡献,此次自动向党真诚坦白,并从其一贯表现证明确够一个党员条件者,可考虑保留其党籍,但必须指出其隐瞒的错误,酌情给以警告之类的处分。   三、对于隐瞒参加反动党、团、会道门组织,以及反动警、宪的普通人员,如此次自动向党真诚坦白,并经调查在事实上证明其在组织上、思想上已与之断绝联系者,则应指出其隐瞒的错误,可保留其党籍,但亦应酌情给以劝告之类的处分。如一贯表现不好,又不老实地向党坦白或坦白不彻底,企图继续欺骗党者,则应按其情节之轻重,予以党纪的较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凡有严重特务嫌疑或其他重大政治问题的分子,尚待审查者,应停止其党籍进行审查。如查明无问题时,则恢复其党籍。对一般政治嫌疑分子及有政治问题、历史问题尚未交代清楚或对其不够了解者,可留在党内,认真地进行考察与教育。如在要害部门工作者,应调动其工作。   五、凡曾自首叛变向党隐瞒者,一律开除党籍。如系经过长期考验和立过功者,则可考虑保留其党籍,或允其重新入党。   六、凡共产党员有包庇反革命分子和隐瞒反革命分子的罪恶行为而不向党报告者,应按其情节之轻重,予以党纪的严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七、凡共产党员隐瞒贪污、渎职或其他违犯人民政府法令行为者,如系自动向党坦白,则可视情节之轻重,减轻或免除处分。如情节严重、对党的影响很坏、且一贯表现不好者,则应给以党纪处分,或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凡共产党员隐瞒地主成份和隐瞒家庭在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被斗、被关、被管、被杀之情节者,如系自动向党真诚坦白,可指出其隐瞒的错误,免予处分;担任要害部门工作者,则应酌情调动其工作。如系被人检举,拒不坦白,或立场不稳、表现不好者,则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九、对于隐瞒非政治性的一般历史问题者(如党龄、军龄、年龄、学历、职业、经历及社会关系等),如系自动向党彻底坦白,一般地可免予处分,但须指出其隐瞒的错误。如系被人检举、对党的态度不够老实,一贯表现又不好者,则应按其情节之轻重,予以党纪处分。   十、凡党员因隐瞒政治问题或历史问题所受之处分,如果这种处分是正确的,不论其后来已否撤销,本人在每次填写党员干部登记表时,均应将所受处分的情节详细填明,以便组织上随时审查,否则,应以对党隐瞒历史问题论处。此项规定各级党委均不得撤销,并应在宣布处分时向受处分的党员交代清楚。   对党员上项问题之处理,应一律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党委批准执行。如涉及党籍处分时(包括留党察看、停止党籍、重新入党、开除党籍等),则须经上两级党委批准。   除党内处理外,尚须作:行政处理者(如调动工作,逮捕等),则应通过其行政领导机关并按照其有关规定办理之。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工作文件选编》刊印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