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中南局关于在土改中保证工商业不受侵犯的办法   (华东局、西南局、西北局:)   兹将中南局一月二十二日电转给你们,关于在土改中影响工商业问题,望各地予以充分注意。中南局所提各项办法,请加研究,并仿照执行。    中 央一月二十七日   (中南局致分局、各省市委、区党委并报中央〈电〉如下:)   目前各地土改中,已发现侵犯城市工商业现象,其中主要是退押、退租、追缴余粮、追缴变卖田产等。退押按折半清理后,应退押金有些(如有田面权的)尚等于该田四年租粮收入。退租有退至十年八年者者。追缴余粮有追索至三四年之多者。因此,有许多工商业者在土改中全部资金被算光,因而倒闭或分散资金、躲藏者。据汉口不完全统计,工商业中有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五兼地主。这种清算对工商业及税收影响极大。汉口一月间税收比之十二月减少三分之二。固然原因甚多,但土改影响是重要原因。为了在土改中照顾农民要求,同时又保证工商业利益不受侵犯,已与湖北武汉党委商定如下限制办法:   (一)农民向工商业兼地主退租:只限于一九四九、一九五O两年应减而未减之租粮。长江以北之老区,则以三年为限,不得多退。   (二)退押按折半清理规定。但押金过重者,应退额以原田一年租粮收人为限,不得无限制清算。   (三)解放后变卖田亩者,将所得田价退还农协处理。个别卖田有曾经区政府批准查有实据者,可不再退,但只作为个别问题由政府处理,不公布。   (四)农民对工商业者兼地主之清算,以上列三项为限。其余不再扩大,以免过分影响工商业,对工人不利,对农民也不利。其有三项相加,足把商人资金搞光者,则应酌情减少或分期退。   (五)此项商定,拟由省市政府与市工商联共同会商决定公布,由工商业者按此规定分头向农民了结。其有纠纷者,则报城乡联络处调处之。   工商业家属于重要反革命分子及大恶霸者应予法办,不法地主逃入城市者应经规定手续令其返乡处理,当然不在此限。   上述办法,各地可仿照办理。特此通知。    中南局一月二十二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