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委关于在土地改革中逮捕恶霸地主及不法地主的规定 ## 西北局批示   同意12月6日关于在土地改革中逮捕恶霸地主和不法地主的规定。此件和本批复转发各地参考。    12月11日   目前全省土改已全面展开,过去数月的试办中对地主阶级尤其是恶霸地主的打击是有显著成绩,但在某些地方还不够稳,准、狠,有些地区把应该逮捕法办的尚未逮捕,有些地区把不该逮捕的逮捕了,有些地区对逮捕批准制度的执行尚不够严格。为了对恶霸地主及不法地主打的更稳、准、狠,特作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证实者,应坚决逮捕并交人民法庭惩办:   (1)经过调查,在群众中确有许多罪恶行为民愤很大的恶霸。   (2)虽不是恶霸,但在土改中大量转移分散财产或破坏群众斗争果实(如大量砍伐树林、杀害牲畜、破坏农具等等)有严重罪行者。   (3)造谣破坏、挑拨民族团结,组织地主集团企图反抗土改,或杀害干部与群众的现行活动者。   (二)执行上项规定时,必须是对罪该逮捕的本人或主谋者,而不得以其亲属或受骗的胁从的人员代替,逮捕时,应事先报请县委批准后执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应逮捕:   (1)历史上有过一些恶霸行为,但情节轻微民愤不大者。   (2)曾有转移分散财产,情节较重,但一经群众发现,并令其取回已缴农会或自动取回退出者。   (3)曾有转移分散财产等一般不法行为,但情节轻微者。   (4)给地主恶霸保存转移财产的一般群众,不应逮捕,应以加强教育提高觉悟的办法解决问题。   来源: 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印《甘肃土地改革文集(党内文件)》,1954年10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