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各部门向中央作“三反”报告的指示   (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并转第二、第三两军区;志愿军:)   (一)中央一级、大行政区一级和省市一级共三级的一切工作部门,例如党的宣传部、组织部,政府的财政部(厅或局)、公安部(厅或局),军区的司令部、后勤部,再加各民众团体,除每一民众团体只要总报告不要各部门的报告以外,所有一切工作部门,均应分别向中央主席和军委主席作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报告。政府中凡与党外人士在领导工作上合作的部门,用党组名义作报告。在一九五二年的头四个月内,须每月作一次报告,以便中央有所比较;看出各级领导同志对这一场严重斗争哪些是积极努力的,哪些是消极怠工的(消极怠工的原因,一种是领导人有官僚主义,一种是领导人手面不干净),以便实行奖励和惩处。不作报告者以违纪论,须推迟时间作报告者须申明理由。这些报告各级党委应负督促之责。   (二)其余照十二月四日二十时电执行不变。    中 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